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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下发 编制只减不增

2011年08月02日 06:5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 耿雁冰 北京报道

  核心提示:分类改革期间,事业机构编制原则上只减不增,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分类改革期间,事业机构编制原则上只减不增,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近日,《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全面下发,各地相继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思路,中央明确要求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5年内基本完成改革。

  而作为改革后事业单位的主体,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这5年内的任务,是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管办分离等方面“打基础”。

  分类改革完成后,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有三个去向:一是单独成立行政机构,二是划归某行政单位成为其内设机构,三是撤销并入事业单位。

  在过渡期内,已被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继续使用事业编制,但只减不增。

  据本报记者了解,这次分类改革实施,将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政事不分是我国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在传统的政事不分的关系格局中,事业单位改革要靠主管部门进行推动,现在思路很明确。”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胡仙芝说。

  总体编制只减不增

  部分“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回归公务员序列,就要有相应的事业单位退出

  按照《意见》要求,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对于分类后的行政职能机构,有着严格的认定标准和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简单来说,就是看该单位是否具有审批权。

  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据介绍,分类改革期间,事业机构编制原则上只减不增,如果确实因为发展需要,增加机构或编制的,采取机构有撤有设、编制有减有增的办法,实行部门或区域、行业、系统内调剂,动态管理。

  《意见》要求,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这就意味着,部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其编制回到政府体系,人事制度回归公务员序列,就要有相应的事业单位退出。

  据新华网相关报道,目前全国共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其中,有3000多万名正式职工,900万名离退休人员。

  胡仙芝认为,虽然有部委给事业单位下放了执行审批权,但这只是个别现象。拥有这种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并不多,包括专业性较强的部门机构,按照分类将回归行政序列,这部分机构和人数很少。

  “这部分事业单位分类明确,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对于完全或基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比如金融监管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执法监督机构等,将根据各地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时机,有望逐步将其转为行政机构。

  《通知》还明确指出,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同时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建绩效考评制度

  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

  对于行政类事业单位,人员和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改革方向是与国家机关合并。对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则要将其推向市场,使其市场化、商业化。

  因此,分类改革完成后,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就在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此次分类改革,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按照中央要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后,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据介绍,未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来源主要为三类:规范后的各类津贴、补贴;单位自筹资金以及财政统筹。

  对于分类后的财政支持方式,《意见》指出,将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

  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相关专家也认为,对于纯公益类事业单位来说,由于这类事业单位所提供的服务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原则上不能用市场机制去调节,因此,政府要提供该类事业单位的发展经费。对于准公益类事业单位,则根据其能够市场化的程度来确立相应的政府补偿机制。

  虽然经过多年改革,事业单位经费对财政的依赖在逐步减小,但是据学者测算,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经费仍约有60%来自财政全额拨款,约有20%来自财政差额拨款,各项事业经费支出占到了政府财政支出的30%以上。

  目前,公益类单位分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各地年底前完成事业单位摸底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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