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政权对民众监督的干扰是政务公开的关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04 08:08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非常明确地提到“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坦率地说,各种政务公开(既包括诸如中央部门三公开支等常规性政务公开,也包括突发的公共事件应对等非常规性政务公开)已经到了必须由量变到达质变的时刻了。假如从硬件和电子政务的总量来说,中国不会落后于任何国家。但是,就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和民众获取的便利性而言,中国各级政府与部门需要实实在在实现《意见》的指引,方能有所改善。
政务信息公开在世界上已不是涓涓细流,它是行政改革、政府转型、应对民众需求的一种必经之路。很多国家都有相关立法,比如美国在1966年就制定了《信息自由法》,为民众获取必要的政务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英国在2005年起开始实施《信息自由法》,规定公民都有权了解约10万个英国公立机构的政务信息。俄罗斯近年来严格执行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也引发了不少关注与好评。并且,这些国家尽可能为民众提供获取政府信息的便捷途径,在美国,民众可以方便地通过互联网查询州政府的部门开支,政府采购之类的细账都可查询。英国就民众最为关心的官员报销问题,则规定英国政府官员所有报销的明细账,每个季度必须在网上公布以供民众查询。
公共利益并不会自动实现,如果缺乏监督,或者一方面声称欢迎监督但又暗自动用权力来干扰和阻碍民众监督,都是“挂羊头卖狗肉”,都是不可取的。《意见》对于政务公开的认可与支持力度,充分说明了中央政府非常愿意支持民众进行有必要的信息获取,中央政府认可了民众监督的重要性,明智地准备以更深层次接受民众监督,更好地管理民众需求与政府转型。除了政务信息公开以外,政府也应该适时地令来自社会的监督常规化,让其以常规形式发挥监督作用。比如,地方人大在监督地方政府预算等重要方面,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再如有民众代表参加的各种听证会,应该充分保障民众意见的吸纳,等等。
更重要的,决策与决策执行评估也应该纳入民意。比如,对于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非常需要事件牵涉方(部门与公众)之外的第三方专业团队进行调查,这个团队中需要非官方的专业人士加入,这不仅适宜于交通事故方面的调查,也适宜于环境污染、水利工程、路桥坍塌等。因为,对这种事故、风险的评估势必影响着以后类似的建设与工程等相关决策,决策程序的完善离不开公众与非官方专业人士的参与。这也符合《意见》的长远规划——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加以规范,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