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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黄浦:上海新金融高地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05 02:24 来源: 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张颖

  “我们的目标是将黄浦区打造成为金融最安全的地区,新黄浦要成为上海新金融的高地,这就包括构筑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环境。”

  在明确了外滩金融集聚区规划建设、完成了“新黄浦”撤旧建新体制改革后,上海市黄浦区政府开始修炼“内功”。8月4日,外滩金融法律论坛举行,旨在为发展上海现代高端服务业,打造完整、完善的现代金融服务产业链条出谋划策。

  黄浦区区长周伟说:“我们的目标是将黄浦区打造成为金融最安全的地区,新黄浦要成为上海新金融的高地,这就包括构筑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环境。”

  清除保险参与保障房障碍

  周伟所说的新金融包括新业态和新趋势,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银行间市场提供的以中央对手净额清算,上证所推出国际板,金融产品格式化条款说明,这些新金融的内涵作为论坛主题渐次展开。

  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并非新鲜事。3月9日,中国太保旗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牵头、阳光财险、天平车险等4家险企参与发起设立的“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券投资计划”正是通过保监会备案。

  对此,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毛惠刚指出:“保险资金所设定的投资预期收益率相比其他种类资金并不高,这符合保障房建设项目的低收益率特点。一般地,保险资金债券使用计划设定的资金投资利率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打八五折到九折不等。”

  据了解,上海今年计划建设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资金需求在900亿元左右。

  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巡视员李东仍有一些担心。比如,保险资金投资债券必须获得担保,除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大部分地区政府对保障房建设资金来源及项目收益还没有明确规划,限制了社会资金的介入。

  “此外,土地使用权转让、资金安全性等问题也成为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障碍。”毛惠刚认为,明确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项目“土地使用权自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不适用,他从法律角度建议,“投资保障性住房的债券投资计划业务所得收益能得到税收减免,保险公司设立专项基金,保监会将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划归为基础设施建设类投资等。”

  敲定国际板法律框架

  “尽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国际板是当务之急。”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志强认为,“应该以《证券法》为基本法律框架,并在此基础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一系列国际板适用的规定。”

  比如,国际板设立后,发行股份所募集资金,到底是留在境内,还是汇出境外,市场尚无定论。李志强分析:“即使是资金汇出境外,与中国外汇管理体制也不存在矛盾。开设国际板,能在可控的前提下,实行跨境资本有节奏的流动。”

  李志强还建议:“上海金融监管部门应大力推行证券仲裁制度,规范金融服务业合同。”比如,由司法部门对各种金融服务业务进行专业化分类,委托起草标准合同,由商业行会甚至地方立法部门确认此类标准合同条款的意思推定效力。

  “来国际板上市的外国公司人员、资产和业务可能都不在国内,如果部分违规公司受到处罚但又拒绝执行,如何应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板小组负责人夏雪表示担心。

  对此,李志强建议:“除了在上市规则中设置相应的退市规定外,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国际板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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