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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紫金矿业溃坝事故刑事案宣判 10余高管获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05 19:52 来源: 一财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5日对信宜紫金矿业尾矿库溃坝特大事故系列刑事案进行一审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等罪名分别对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等十多名高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六年不等。

  2010年9月21日,因台风“凡亚比”引发强降雨导致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所属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信宜市钱排镇达垌、双合两村死亡22人,房屋、道路、桥梁、农田、水利灌溉设施多处被毁,财物损失重大。

  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委、省政府成立专家调查组,对溃坝原因进行调查分析认为,超设计标准强降雨是该起溃坝事故发生的诱因,排水井施工过程中擅自抬高进水口标高、矿山企业尾矿库运行管理不规范,是导致洪水漫顶、尾矿库溃坝的直接原因。尾矿库设计方面也存在不尽合理的地方。

  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分别被提起公诉。其中,原总经理王辉、原副总经理陈喜有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分管尾矿库建设工作的原副总经理李永信、原总工程师夏倩和尾矿库工程总监理张立鹏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原财务经理游明祥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犯罪。7月19日到21日,信宜法院开庭审理了案件。

  王辉、陈喜有等六名被告人在管理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降低了矿库调洪能力。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使用未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看坝工管理尾矿库坝;没有按照规定针对尾矿库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演练;尾矿库在汛期或台风雨来临前,没有按规定全部打开排水井进水口的挡板,把水位降到最低,严重影响尾矿库初期调洪能力,造成超蓄而降低尾矿库防洪标准。

  法院认为,六名被告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被告人在尾矿库溃坝前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安全转移群众,在溃坝后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并安排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及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先后给灾区捐款5100万元,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作为公司总经理,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院对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王辉,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陈喜有,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余四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不等。

  李永信等3名被告人因擅自变更防洪施工,影响了工程排洪能力。法院审理查明,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在建设银岩锡矿尾矿库过程中,2008年3月,李永信在未取得原设计部门重新设计、签发变更设计通知书及原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为便于施工,擅自决定将一号排水井第一层井架按井座一样浇铸圈围起来,堵住周边泥石,并指示总工程师夏倩具体实施。夏倩叫工程技术人员起草设计变更通知单交给其签发。总监理张立鹏没有认真实施监理,而是同意监理人员也在该设计变更通知单上签字,最后交给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变更施工,使一号排水井井座加高了2.597米,大大降低了一号排水井的排洪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永信、夏倩、张立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法院根据被告人自首、坦白等情节判处李永信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夏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张立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此外,被告人游明祥为掩盖行贿事实,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原始凭证,情节严重,鉴于有自首及悔罪等情节。法院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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