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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应让阳光照耀捐赠资金流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1 00:00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本报评论员程武

  近期,围绕公益慈善事业资金流向和管理状况成为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关注的焦点,如何实现公开透明化成为问题的关键。当今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构成“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向捐赠人公开资金的流向,透明化其管理过程,是慈善组织应尽的义务。

  公益慈善组织作为非盈利组织的重要代表之一,在近一段时间受到了媒体和舆论的高度关注。今年“义演丑闻”、“诈捐门”、“红十字会”万元餐事件等,尤其是近期“湖南女孩郭美美微博(http://weibo.com)炫富”致传闻纷飞,卷入事件的中国红十字会及其多个合作伙伴,处于无法自证清白的尴尬境地,不透明监督催生信任危机。

  民政部发布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征求意见稿指出,未来5年,我国将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的年检和评估工作,重点加强对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和重大活动的监管,推动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管、财务和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公益慈善组织监督管理机制。任何权利的充分享有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之上的,信息化成为了信息透明公开的必要手段。据媒体披露,用友政务公司响应社会需要,已经推出了公益慈善组织行业解决方案。对于促进慈善组织加强管理,提升公众对慈善事业的参与,促进社会正义将有积极的意义。

  美国虽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来约束,但是对慈善捐赠的监督由政府、慈善机构自身和社会共同实施。慈善机构有义务向社会公众报告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以便可以使公众全面了解慈善款项的去处,消除慈善捐赠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好地落实捐赠人、受益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联邦税务局通过对慈善机构的税务审计来监督其财务运作状况,对违规事件,予以通告罚款,直至剥夺免税资格。绝大多数的州都是通过首席检察官来监督和管理慈善机构,这种双重监管是在美国联邦体制下完成的,充分保证了慈善捐赠在透明公开的制度下有效运行。

  慈善机构的公益性决定了它没有权利像企业一样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它必须建立和完善慈善捐赠信息公开制度。其实,慈善捐赠信息如同货币一样,只有加速其流动,才能增强个人行为的可预期性,减小决策的信息负担与识别成本。因此,建立和完善慈善捐赠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使慈善捐赠信息的公开与传播具有制度的保障,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进而鼓励民众更有效率地配置资源,促进慈善事业的持续发展。

  在中国的政务信息化水平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而针对公益慈善管理组织的管理却还属于空白。社会公众需要有一个可以信赖的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化系统。

  我们呼吁建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推行规范化的制度和流程,实现公益慈善组织的战略管理、筹资管理、捐赠人服务管理、爱心超市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知识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内外部门户、协同办公、商业智能等管理支持系统的建设与完善,支持关键管理领域的持续改进;

  应建立公益慈善组织“决策层→管理控制层→业务操作层”纵向透明的数据信息网络,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运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应建立公益慈善组织关联业务协同平台,对人、财、物、信息资源进行全面整合,促进组织机构更好地协调与控制,满足公益慈善组织战略管控的需求,使公益慈善组织整体运作能力及整体对外响应能力获得提高,战略执行能力得到强化;

  还应建立公益慈善组织统一的风险监控平台,加强异常和重大事项的监控与反馈机制,帮助基金会更有效地对项目进行监控,降低整体运营风险;

  尤其重要的是,应建立公益慈善组织统一的信息标准化规范、IT政策、管理制度、运营维护组织体系和流程,提高IT服务水平,运用信息流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基金会资金流、物流与人员流,满足决策、管理和运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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