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推出风电发展新政 重组整合以工补农可持续发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1 09:52 来源: 商务部网站
中国第一风电大省份内蒙古,正在推出风电“新政”,以控制风电发展的节奏。据悉,内蒙古发改委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新进人的风电开发企业设置了两道门槛。
《实施细则》首先提出了风电开发企业的准人条件,其次明确了符合准人门槛条件的企业,开始前期工作也需具备一定的资格。第一类条件是必须要遵守的硬性门槛;第二类条件的门槛相对比较软,可以有一定的弹性。在《实施细则》之前,内蒙古发改委于3月20日印发《关于推进我区风电企业整合重组减少主体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明了风电企业整合重组的方法,并提出减少风电企业主体的具体目标,即使全区风电企业控制在25家以内。
第一道门槛:企业净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风电开发企业的准人条件,并对小型项目和大中型项目做了区分。
根据《内蒙古“十二五”风电发展及接人电网规划》,未来五年内蒙古风电装机累积容量要达到3300万千瓦以上,其中蒙西地区2000万千瓦,蒙东地区1300万千瓦。与风电开发企业的意愿相比,这一目标是一个保守的目标。内蒙古能源开发局的一个官员表示,此前国内五大电力集团来内蒙古谈项目时,每个都是要1000万千瓦以上的额度,这将明显超过内蒙古“十二五”风电的发展目标。因此,在目前风电并网问题尚未解决的大背景下,为了避免目标定得太高而出现一窝蜂地上项目而导致整个行业出现亏损的结果,内蒙古发改委将在《实施细则》中施行提高行业准人门槛的新政策。
据了解,《实施细则》是在2006年的《内蒙古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的。《管理办法》当时对风电开发主体并无做出任何资格上的限制。但5年之后的《实施细则》,名义上为《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实际上是顺应现实的风电发展过快的格局,做出了全新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一次明确规定了风电开发企业的准人条件,并对小型项目和大中型项目做了区分。
对申请开展分散式接人以及5万千瓦以下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的企业,其净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者连续三年净利润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所谓分散式接人,根据《实施细则》是指11万伏电压等级以下,不向主网送电,规模不超过当地最低电力负荷、就地消纳的风电开发项目。而对申请开展大中型风电场前期工作,企业的准人条件则更高,即企业净资产总额必须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已在自治区投产风电装机规模不得低于50万千瓦。这一要求并不是排斥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而是为了避免浪费和低水平建设,据介绍,“十一五”期间,给中小企业批过一些项目,但不少项目半途而废,浪费了资源。提高门槛,将资源集中到大企业,有利于扶优、扶强、做大、做专。
第二道门槛:风电设备制造商风电开发权受限“十二五”内蒙古风电布局要引入“以工补农机制”。对于新进人的企业而言,即便符合了上述条件,也未必能如愿开展前期工作。《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明确了风电企业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的4项原则条件。
首先,引人负荷与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相结合的机制,凡引进10万千瓦及以上电力负荷项目的,项目投产后,同意企业开展10万千瓦以下规模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其次,改变过去风电开发与风电设备制造挂钩的做法,对风电设备制造业的风电开发权做出限制。据了解,在“十一五”期间,为了发展风电,内蒙古实施了风力发电与风机设备制造挂钩联动策略,以吸引风机制造企业来当地投资,解决发电企业所担忧的机组运输成本过高的问题。资料显示,区内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已有42家,其中整机制造企业12家,零部件生产30家。“十二五”要避免盲目引起重复建设,要引导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健康布局。具体而言,对在内蒙古投资建设风电发电机、主轴、齿轮箱、轮毂、逆变器、控制系统、轴承大型铸件等关键部件设备制造企业,年销售额超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同意风电企业开展5万千瓦以下规模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对在自治区境内设厂的整机生产企业,年销量超100万千瓦的,相应每年同意开展5万千瓦以下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对已建成但未配置风资源风机整机组装厂一次性同意开展5万千瓦风电前期工作,对新上的风机整机组装厂不再配套相应的风电前期工作。再次,在鼓励抽水蓄能为风电调峰的背景下,根据参与调峰后可增加的风电接人容量,同意该风电企业开展相应规模风电项目的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