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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2 16:01 来源: 财新网

  在不动产方面,还首次明确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财新网】(记者 汪苏)最新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属个人财产。

  最高法今日(8月12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情况。

  据通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有19条。征求意见稿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两条争议较大条款被删除。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不动产方面,还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据通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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