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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气象设施的单位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3 02:54 来源: 郑州晚报

  省政府法制办征求公众意见

  损坏气象设施的单位

  最高罚3万元

  行不行?

  □晚报记者 裴蕾 实习生 施杨 朱忠永

  本报讯单位损坏气象设施,最高将被罚款3万元;个人损坏气象设施,最高罚款1000元……

  您觉得这些规定咋样?

  昨天,省政府法制办发布《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修建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高度不符合要求的作物、树木等;进行爆破、钻探、采石、挖沙、取土、焚烧、挖塘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或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如果发现有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将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志的,将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您对该办法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2011年8月25日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河南省法规规章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网址:http://www.hnfzw.gov.cn)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xzfgc@126.com

  (三)书面意见传真至:69699068

  (四)信函邮寄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编:4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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