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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第三方销售十一开闸 证监会引资金账户监督机构护航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3 04:21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杨颖桦

   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之后,又一与基金销售相关的重磅规定终于出炉。

   8月12日下午,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正式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纳入监管范畴。在结束征求意见后,该规定将于10月1日起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一起实施。届时,证监会将正式受理基金第三方销售的注册申请。

   “兜底协议”

   该暂行规定主要涉及几方面安排:包括引入销售账户的监督机构;规范销售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账户运作行为。销售账户的日常运作应当遵循“封闭运行、定向划付、同基金投资人返还、自有资金分开交易、禁止担保”等一系列原则;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鼓励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降低支付成本,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规范交收流程及时点。部分基金交易中资金在途时间比之前有所缩减。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在此规定中引入了销售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可以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可以是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上述负责人指出。

   其中引人注意的是销售监督机构的“兜底协议”。这个“兜底协议”即要求监督机构和账户开立人签订监督协议,并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时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将来,监督机构起到的作用是对基金销售资金进行监管,销售机构只负责销售信息,不直接接触销售资金,以此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目前已经有民生银行和浦发银行参与了监督机构试点。证监会希望该政策能够激发更多银行参与,形成一种商业银行一项新的业务。

   渐次推行

   此前,制约基金第三方销售的最大障碍就在于支付环节。“暂行规定”将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以此降低交易成本。同时,监督机构将保障销售资金的安全,为投资者解决后顾之忧。

   这样,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基金销售和支付体系。这意味这,监督机构会给基金销售机构带来一定的成本,但销售机构为了赢得客户必须将这部分成本予以消化,同时留存足够的费用用于投资者服务。

   事实上,这种完整的基金销售和支付体系涉及的机构繁多,而使得监管层为之付出了漫长的制定时间。

   “在某种程度上,这是我们关于基金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中技术难度最大的一个,因为其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我们用了三年的时间,和各个方面包括基金公司、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机构等再三讨论。”上述负责人指出。

   不止是制定的过程需要时间来等待,正式纳入监管的对象也需渐次推行。

   基于新规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所有在此日期后提交申请参与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机构,都必须满足该规定要求。”上述负责人指出。

   而针对监督机构则多了一年的时间。

   监管层考虑到目前监督机构数量较少,拟在颁布《暂行规定》的公告中明确已经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应当在2012年10月1日前完成规定相关内容。

   基金公司被纳入此次新规的监管对象之列,也是应有之义。“其落实相关规定的时间将由证监会另行通知。”上述负责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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