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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房产归属引争议:被指对女方不公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5 01:33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言木

  经历三年讨论、调研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8月13日开始实施。此次司法解释涉及房屋产权归属的部分条款,颠覆了此前的司法解释(二),使得父母赠与已婚子女的财产也仅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房价上涨迅速,房产成为家庭财产重心的当下,此次司法解释直接涉足了房产归属问题,因而也引起较大争议。

  婚后父母所赠房产不属共同财产

  在所有争议性条款中,最引爆舆论风潮的规定均与房产归属问题有关。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按照婚姻法规定,个人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不被分割。

  司法解释(三)中这一条款被看作具有颠覆性意义,它也确实颠覆了此前的司法解释。

  2003年,最高法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按照2003年的司法解释,这一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即离婚时由双方分割。

  8年后,这一规定完全逆转向反面,成了今天的司法解释(三)。而在这背后,则是房价在八年间的惊人飙升。以北京为例,北京市统计局数字显示,2010年房屋均价是2003年的5倍还多,而2010年,首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万元,仅仅是2003年的两倍。

  房价的飙升,超出了80后年轻人的负担水平,因而由父母出资帮助买房早已是普遍现象,尤其是在房价最高的大城市。这也使得此次司法解释引发了大范围的关注与争论。

  最高法在解释这一条款时表示,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多数人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振宇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他们在代理案件和研讨中也了解到,这一条款比较符合现实情况,尊重父母的意愿、保护他们的利益是不少出资方家庭的诉求。

  最高法也称,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首付谁出产权归谁

  此外,针对当前也普遍存在的一方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司法解释(三)也做了规定。

  若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上述两个条款,成为此次争议最大条款。而由于当前男方买房的现象较为普遍,房产归属的判定也引来对女方不公的声音。有网友表示,女方在婚后由于生育、为家庭生活付出等,承受的损失更大,无论在婚姻还是职场,她们的议价能力也比男方更弱。因此一旦婚姻破裂,房产的归属判定无法对她们做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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