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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全面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 计划3-年完成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5 18:09 来源: 财新网

  计划3-5年完成;仅厂办大集体人员安置就需1000亿元以上

  【财新网】(记者 汪苏) 试点五年多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今年起将在全国范围推行,计划3-5年内完成。目前,中国政府已就此出台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补助方式和监督检查等做了明确规定。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企业司和干部教育中心日前举办了全国厂办大集体改革暨财政企业政策培训班,全国各省(区、市)财政厅(局)企业工作相关负责人100余人参加了培训。

  所谓“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向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随着地方国企改革的深入,这些集体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

  在厂办大集体最为集中的东北三省,这一问题尤为突出。以辽宁省为例,当地厂办大集体超过1400户,亏损企业占七成以上,停产、半停产企业占一半以上。有调查显示,辽宁省大集体改革成本需要一两百亿元,按原有方案,中央财政补助大约只占十分之一左右,地方财政无力承担。

  此前,国资委研究局局长彭华岗曾对新华社记者称,近年来,国有企业承担了企业办社会、冗员安置、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负担等巨额费用,仅厂办大集体人员安置就需要1000亿元左右。

  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试点厂办大集体改革。今年4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决定将改革推广至全国,计划用3-5年完成。

  据《意见》,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将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关闭或依法破产。

  此次厂办大集体企业的改革,成本将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对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目前,中央财政已出台具体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于改革成本压力较大,中央财政对地方政府的补助,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即按应中央财政承担补助金额的70%预拨补助资金,改革工作完成后,据实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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