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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权利保障的第一道门槛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6 01:15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自8月13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这个规定,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理,提出了具体的法律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此规定,有着现实的背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施行以来,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许多政府部门主动运用各类媒介向社会公开信息,不少机构也增设了新闻发言人岗位。对政府来说,信息的公开释放,容易获得民众的理解。建立在信息充分发布的基础上的交流,有助于构建起民众和政府间的良性互动。

  一个透明的政府,要求政府系统内能够依法公开的信息,都必须及时而准确地公开。对于这一点,社会已然达成共识,没有疑义。然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一些政府部门并未完全按照条例的要求做到该公开的就公开,特别是涉及到部门利益时,故意不公开的现象就更为突出。受损的公民合法权利,往往也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如果没有依法公开怎么办?理论上,当事人享有行政诉讼的权利,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解决。但现实却是,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普遍存在。当行政与法律两条路径都被堵死的时候,法律所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得不到保证,透明政府的诉求自然也无法得到满足。

  最高人民法院这次下发的规定,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该规定详细罗列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这些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就必须受理。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更清晰的法律规定,使得政府部门在执行法律规定的过程中,少了模糊地带,更多了硬性要求。以此规定为“武器”,“告状难”的问题也或将因此得到缓解。

  行政诉讼“告状难”不是什么新鲜事,也不独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观察现实社会,公民的一些现实司法需求确实没有很好地得到满足。诸如行政给付、行政监管、行政允诺、行政不作为等各类型的案件,很多没能依法得到积极受理。尤其是一些基层法院,有时会以非法定理由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无程序正义,更无实质正义。

  司法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受理则无疑是这道防线上的第一道门槛。“门槛”的高低、宽窄直接决定了权利“接近司法”之路是否畅通——法学家们喜欢以这样的语言来形容依法受理案件的重要性。中国是一个契约精神稀缺的国家,法治精神张扬不够,“接近司法”之路常常不能畅通。该受理的案子法院不受理——在这个问题上,过去有许多教训。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引发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事件的发生,并不鲜见。

  依法受理的内涵,既是要求各级法院当依照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也是在要求法律规定必须清晰、具体,尽量减少模糊空间,避免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弹性行为。有些时候,一些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理标准之所以不能回到法律规定上来,不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受理案件,既与监督不力等诸多因素有关,也与法律标准的不够清晰有关。这样的情形,给法律的选择性司法提供了便利。

  毋庸置疑,依法行政的不到位,仍然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一块重要短板。当前,依法行政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一些地方和部门不坚持依法行政、不严格依法办事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不少时候,行政权力还在不同程度上压制法律,以权代法、违法行政的乱象还在阻挠中国追求法治清明的步伐。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也影响了法治政府的建设步伐。政府信息不能完全实现依法公开,只是其中的一个现象而已。从完善制度入手,从加强案件受理入手,当是筑牢权利保障的第一道“门槛”,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一份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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