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资本质量标准提高对国内银行影响很小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6 07:03 来源: 金融时报系统重要性银行认定标准将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记者 韩雪萌
作为我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的核心内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15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此表示,《办法》根据国内银行资本结构,按照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对现行监管资本定义进行了调整。从国内实践来看,银监会长期坚持资本数量和质量并重的原则,国内银行资本质量明显高于欧美银行。因此,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提高资本质量标准对国内银行的影响很小。
2004年2月,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审慎资本监管制度,确立了资本监管在审慎银行监管中的核心地位,我国商业银行由此开始实施资本充足管理。基于2004年初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不达标的实际,多年来,我国银行业现行资本监管规则仅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即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在银监会的监管引导下,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国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明显提高,资本约束机制不断健全。数据显示,2011年6月末,311家国内银行全部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2%,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92%。强大的资本实力为国内银行抵御本轮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奠定了坚实基础,确保了国内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同时,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和资本质量也为进一步完善资本监管制度提供了前提条件。
根据巴塞尔新规,今年5月3日,银监会首次全面披露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并公布2012年起银行业将执行新资本监管标准。新标准在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据记者了解,与现行资本监管规则相比较,《办法》参考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实施后,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资本监管在银行监管中处于核心地位,而且技术要求较高,该《办法》体系庞大,突出了总体性、原则性和制度性要求,通过监管标准的调整,提高了银行精细化和专业化管理水平,为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奠定了基础。
事实上,此前本轮金融危机表明,现行的银行资本监管国际规则存在一系列重大缺陷,导致所计提的监管资本不能充分吸收危机期间的损失。为此,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强化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提出了一系列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资本措施,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并设置了流动性和杠杆率监管的国际标准,以进一步增强金融和经济环境不利情况下银行体系的风险承受能力。
从国内来说,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信贷高速扩张,信贷投向集中度有所上升,贷款期限趋长,中长期贷款占比提高,系统性风险有所上升,潜在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同时,随着商业银行跨业、跨境业务的逐步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和新型风险不断增加。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制度,构建适度前瞻、反映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资本监管框架,是推动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应对内外部冲击能力、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重大战略选择。
“资本监管是宏观审慎管理最重要的工具”,郭田勇坦言,“《办法》体现了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结合的原则,对资本监管标准的统一性和差异化进行了安排,比如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类。”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且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低于最低资本要求,并应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郭田勇表示,由于目前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已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办法》对商业银行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进行较大修改,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还明确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新的分类标准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
记者注意到,对于市场所广泛关注的系统性重要性银行的规定,《办法》称,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计提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此外,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但《办法》并未详释系统性重要性银行的标准,对此,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该认定标准还将由银监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