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捂盘三年 购房人遭遇"限购令"丧失买房资格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6 13:08 来源: 中国经济网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每天的热点话题中可能总少不了房子,北京平谷法院昨天(15日)开庭审理的一起讨要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诉讼,吸引了众多媒体的眼球。
牛先生在北京平谷看中了一套房子,2008年就签了商品房优先认购协议,也交了认购款,可开发商就是迟迟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结果“限购令”开始实施,没有北京户口的牛先生失去了购买资格。最终,牛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原告牛先生起诉说,他早在2008年8月5日就与被告北京飞弘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优先认购协议书,认购北京平谷“盈谷中心”楼盘的一个商品房,并交纳了认购房款5万元。认购协议约定,房产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通知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是牛先生接到电话已经是2011年5月份了。
原代:被告取得预售许可证时间是2010年6月27日,被告通知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2011年5月14日,将近一年的时间。为什么被告捂盘,原告认为被告这种违约行为是故意不卖房,赚取更大收益。
随着时间推移,房价飞涨的同时,限购政策越来越紧。2010年5月1日起,非北京籍人士购房,必须有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没有北京户口又拿不出证明的牛先生丧失了买房资格,原告认为这是房产商的过错造成的。对此被告代理人予以反驳。
被代:根据现有的北京市购房政策,原告方不具购房条件,这一后果不是被告方所能预测的,对此被告方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马常艳)
牛先生又提出将认购房屋更名给自己的表哥姜先生,提交委托书证明姜先生是共同购房人,而且被告已经给很多人办了更名。对此,被告说,未经房产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许更名。
被代:原告方在签约时间超期以后又提出要求更名,我们认为它明显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
被告房地产公司表示,因为牛先生没能在规定的7天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放弃,他预定的房屋已经卖给了别人,而且依约定不退定金。
买不成,换人买也不成,从2008年就开始筹划买房,到最后鸡飞蛋打,牛先生不甘心,他又提出了新的要求。
鉴于被告已经将房子卖给他人的实际情况,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房产商赔偿34万经济损失和5万元认购款,理由是被告推迟开盘,违约也违规。
原代:按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通知》以及《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三日内,必须开盘,对外整体销售。现在被告的销售价格确实在一万五、一万六,差价将近一万元,被告的用心是显而易见的。
原告方第二个理由是被告的拖延让原告丧失了购买其他商品房的机会。
原代:原告当时买房子是想居住,如果你当时不能导致原告取得房子,原告还可以买其他项目其他楼盘。被告导致原告的损失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原告如果零八年买了房,这房价从每平米5000元涨到每平米15000元,翻了两番。
对此,被告方出示证据证明当时牛先生等三人用同一张支票支付认购款,有炒房嫌疑,没有得到预期收益不能算在房产商头上。
被代:由于商品房认购书是出卖人与买受人就定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的结果进行的直接确认,所以它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时候、不履行谈判义务的时候,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方表示,只能在扣除2万元定金的基础上返还剩余的3万元认购款。由于双方都表示可以庭下进行调解,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相信牛先生的经历不是个例,还是希望购房者和房产公司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协商解决争议。另一方面,因为要想在北京买房,必须有5年以上北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而在北京长期工作而没有北京户口的朋友也不在少数,提醒大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依法纳税。
(责任编辑:马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