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司法如何纠错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6 17:27 来源: 财新网一种翻过来覆过去的司法制度,可以说是一种很可怕的司法制度,没有办法获得一种人权得到严格保障、秩序得到良好维护的社会
【财新网】(记者 王和岩)8月22日,李昌奎案再审即将开庭。此前,药家鑫案引发社会对死刑改判、司法公正及死刑存废等的关注与纷争。再此间曝出的李昌奎故意杀人案,二审时被云南省高级法院由一审的死刑改判死缓,令舆论哗然。之后,不堪重压的云南高院,匆匆宣布启动李昌奎案再审程序。
随之,媒体和网络上又曝出多起类似的死刑改判死缓案件,占相当多数的民意期待这些案件像李昌奎案一样启动再审,但不同的意见对这种可能掀起的翻案风表达了担忧。
(相关报道参见财新《新世纪》2011年第32期:死刑改判忧思)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达了对此问题的看法。
财新:如何看待由李昌奎案再审可能引发的死缓案件翻案风?
贺卫方:在今天,无论是对死刑案件,还是刑法制度,人们能够直率地表达不同的看法,是一件好事。中国的法律界、法学界,在很长一段时期,对死刑问题在国家和民众中,非常理性的分析比较少,甚至废除死刑的话题很长时间还是禁区。
人们对于死刑问题的看法,在我看来,实际上还是比较严重地停留在杀人偿命的,特别有种报复主义色彩的阶段,需要在此时有人出来进行理性的探讨,死刑到底意味着什么?
我主张废除死刑已经有10年以上的时间,在全国不同的地方都发表过演讲,好像也说服了不少人理解为什么应该彻底废除死刑。我自己一直坚信的一个观念是:废除死刑首先是一个立法的问题,应该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去修改刑法,废除死刑。
所以在药家鑫案时,我并不认为应该从一个具体个案开始废除死刑。因为严重的问题在于,它可能带来法律面前不人人平等,也就是判不判死刑完全取决于具体法院或法官的个人裁量。例如一个案件引发全国的关注,就判死刑;不引发全国关注就不判死刑。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我主张在立法没有改变之前,司法是可以依据现行的法律去判决案件。目前在我们国家,法官没有权力去修改法律,这不同于判例法国家。
另一方面,我不太同意,大家用一种特别激烈的言说方式,齐声呼喊杀人,就是一件好事,大快人心事。某些人所体现出来的那种心态,不是我特别喜欢的。不久前我自己在发表的文章中,也批评过这种狂欢下的死刑。
云南李昌奎案件,在我看来是跟药家鑫案有些差别的案件。这个差别,主要不在于犯罪人的行为,李昌奎案比药家鑫案的恶性更严重一些。重要的差异在于,昭通市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云南省高院改判为死缓。这样的一种权力,在我国的法律中,实际上是赋予司法机关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他们对自首等情节、最高法院或全国人大做出的对法律的解释,做出他们自己的判断。
我在微博(http://weibo.com)上说过,我个人实际上是不太赞同这样一种改判的。但是,如果改判是严格依据法律程序,是在法院裁量权范围内,我觉得它毕竟不是从死刑改为很轻的刑罚,只是改判为死缓期。我自己呼吁,希望大家能够接受这样的判决,毕竟中国的司法是二审终审制。
有人说,我们还有审判监督程序,检察院可以抗诉,法院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的话,还可以进行再审。的确,这是我们的现行制度。但在我看来,这种审判监督程序使得中国的司法判决完全丧失了确定性。
到现在为止,我还是希望云南省高院能够严格地依照自己对于司法准则的理解,维持原来的终审判决。这本身就是一次程序正义原则的实现。
否则的话,任何一个案件,民众感到很不高兴,大家在网上发表一些愤怒的看法,案件就可以推倒重来,那么在这个国家就不是法院而是民意或媒体在判决案件。
财新:李昌奎案被曝出来后,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回应时表示,“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对此,您怎么看待?123下一页单页阅读本文导航 第1页贺卫方:司法如何纠错(1)第2页贺卫方:司法如何纠错(2)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