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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二次修改禁止强迫嫌犯自证其罪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2 05:40 来源: 东南快报

  15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即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向记者透露,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框架和内容目前已基本确定,涉及修订的条文将可能超过刑诉法条文的1/4,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严禁刑讯逼供在刑诉法中其实早有明文规定,但是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在不得刑讯逼供的条文里,这次修法要增加新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陈光中表示。

  在一些学者看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应该与“沉默权”直接相关。但现行刑诉法第九十三条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是否保留,陈光中表示,目前仍有较大争议,恐怕很难推动修改。

  对此,陈光中说:“此次修法时学界主张增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部门没有接受,认为超前了。现在实务部门自己都有规定了,这次把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列进来,是相当大的进步。”

  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目前各界已达成共识,但对不合法获取的实物证据是否排除,仍然存有很大争议。

  近亲属可拒绝作证

  对于证人作证方面较大的突破,是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只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

  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的司法政策将被颠覆,这与世界部分国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

  确保辩护权落实

  1996年,律师提前介入到侦查程序是否入法经历了激烈争论,最终虽然刑诉法作了规定,但律师的身份不明确,这一阶段的律师一般作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而非“辩护人”。

  “这次修订将使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基本得到落实。”陈光中透露。修法将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明确会见不受监听既包括不受技术监听也包括侦查人员不在场,除例外情况下律师可凭“三证”会见当事人等。

  可采取监听等手段

  在中国,听、窃听等秘密技术侦查手段使用权属于国家安全和公安部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侦破难度,检察院也一直在使用秘密技侦手段。不过,由于没有现行法律法规的支撑,这种手段的使用似乎不是那么光明正大,存在法律上的争议。

  目前检察院通过技侦手段秘密获取的资料,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而需要通过讯问或其他方式转化为能够公开使用的证据。

  缺乏技侦手段更严重的后果,被认为是造成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

  陈光中透露,修改后的刑诉法可能规定允许反腐部门使用技侦手段,公安、国安还可以使用其他秘密技侦手段,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资料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需转化。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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