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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离婚要趁早:一切都是钱闹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3 00:18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姚冬琴 | 北京报道

  一向低调的日照钢铁董事长杜双华公开发表了一封“万言书”,不是为了他的日照钢铁,而是为了他的婚姻。

  “尽管这种聚焦于公众目光下的感觉很疲惫、无奈和辛苦”,但他仍然选择将这桩离婚官司放到亿万网民眼前打。“亲情、法律、金钱的交织负累——我与前妻宋雅红绕不开的那些是非纠葛”,光看“万言书”的标题,就很耸动。

  杜双华说,10年前就离婚了,而其前妻宋雅红却说,我不知道这事,我是“被离婚”。10年前离婚,和现在离婚,相差几何?

  根据杜双华提供的一份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的判决书,法院将北京的一套住房及一辆桑塔纳轿车判给了宋雅红,两个儿子判给了杜双华。

  现在的杜双华是名列胡润榜、身家350亿元的富豪,倘若此时“再离婚”,杜双华面临要被分去175亿元的风险。

  在离婚率30%的今天,一桩离婚案本已稀松平常,但动辄上亿、上百亿的“分手费”还是让看客们目瞪口呆。

  8月13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解释(三)》”)施行,这部被戏称为关于“房子、票子、孩子”的解释,会让企业家们离婚付出更多代价吗?

  一切都是钱闹的

  杜双华说:“跟宋雅红走到这一步,一切都是钱闹的,自打有钱我们就开始别扭,从小闹到大闹到现在全国看笑话。”

  夫妻双方,是不是有了钱就别扭?《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或可部分解答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

  孙军工表示,《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而前不久媒体公布的“离婚率排名”也显示,离婚率最高的前十大城市分别为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厦门、台北、香港、大连、杭州、哈尔滨。离婚率与城市的经济活动程度也有一定关系。

  如此,手握巨量财富的企业家群体,离婚率高、关注度高也不足为奇了。

  2011年以来,真功夫蔡达标、蓝色光标孙陶然、日照钢铁杜双华、土豆网王微、赶集网杨浩然等企业家“扎堆”离婚,成为企业界一大热闻。海尔张瑞敏当年的一句“没有几个企业家的婚姻家庭是圆满幸福的”正不断得到验证。

  “人们一般认为,年轻人由于缺乏定性、婚姻草率等导致离婚率更高一些。但是调查数据显示,在离婚者中,40岁左右离婚的占多数,其中企业家离婚率更是高得惊人。这似乎印证了财富越多,感情就越少的预言。”风险管理专家、北京市智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晓峰说。

  “中国尚不健全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家是一个特殊群体,工作负荷、工作压力比常人要高得多,情感需求也相对高,加之中国大部分企业家过去出身寒微,初期婚姻质量并不太高,随着社会地位提高,对婚姻的期待自然就提高了,此时,婚姻危机很容易显现,也很容易导致婚变。”陈晓峰分析认为。

  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

  爱情是无价的,婚姻自然也是无价的,但当两者分离,企业家们不得不考虑,该用多少钱来打发我的婚姻?

  《婚姻法》明确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释(三)》进一步明确,即便是夫妻双方的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如银行利息)和自然增值(如房地产升值)外,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即便是企业家在婚前创办的企业,该企业在企业家婚后的经营所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上,一项调查显示,有66.2%的企业家认为,《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制的规定需要修改。他们的理由往往是,配偶并没有对企业经营作出贡献。

  “这是一种错误认识。有很多企业家的太太并不参与企业经营,而是照顾家庭。但相夫教子的功劳很难用物质来衡量。即便这位太太连相夫教子都没做,法律很可能也是判‘对半分’。”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明标说,“企业家作为‘既得利益者’,提出这样的疑问很正常。但实际上,法律在家庭问题上,很难做到绝对的公平。”

  事实上,《婚姻法》中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如果夫妻没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法院将会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从财产上看我是处在优势地位的‘有钱人’,但是有钱就理亏吗?”杜双华问。“有钱人”不理亏,但很可能面临“割肉”之痛。从今年早些时候已判决的几起企业家离婚案中,可见一斑。

  4月16日,深交所上市公司ST光华(000703.SZ)发布的公告中提及,基于其新近大股东恒逸集团股东邱建林先生与其配偶朱丹凤女士离婚,邱建林与朱丹凤已通过恒逸集团于2010年4月13日办妥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目前邱建林与朱丹凤分别持有恒逸集团26.19%的股权。根据恒逸集团官方网站显示,该集团总资产200多亿元,那么26.19%的股权价值就超过50亿元了。

  5月14日,深圳创业板上市公司蓝色光标(300058.SZ)也发布公告称,因离婚财产分割,公司董事孙陶然与前妻胡凌华于5月10日完成前者所持公司限售股1155.5万股份的分割事宜。其中,孙陶然获得604.5万股,占股本的5.03%;胡凌华获得551万股,占股本的4.59%。按照股权分割日的收盘价,孙陶然分给胡凌华的股份价值1.67亿元。

  餐饮企业真功夫老板蔡达标付出的代价可谓更大。他不仅面临前妻潘敏峰“分割蔡达标所持有的真功夫的一半股权,或折价补偿4.7亿财产”的索赔,甚至还身陷囹圄,据传与离婚导致的家族纠纷有关。

  “企业家应该审视自己的婚姻,如果真的不稳定,就需要提前做好规划。婚前可以签订财产协议;婚后,为了规避风险,常见的做法有转移财产、转让股份,把股份转让给‘隐名股东’,背后还是自己在操纵。”吕明标说,“企业家要蒙骗不懂财务、不参与公司经营的妻子,办法有很多,但有些是不合法的。”

  赶集网创始人杨浩然就正面临一通“恶意转移财产,企图规避婚姻财产分割”的诉讼。

  2008年,杨浩然与王宏艳在美国加州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当年被判决离婚。但2010年5月,王宏艳却在国内提起诉讼,申请杨浩然将股权转让给其兄杨浩涌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无效”。公开资料显示,在过去几年中,赶集网曾先后两次融资,分别获得2000万美元和6000万美元。

  对此,《婚姻法》已有明文规定,“《婚姻法解释(三)》中的规定更进一步,如果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有这些违法行为,即便还没离婚,也可以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说。

  李明舜表示:“离婚应该规避的不仅是财产风险,从本质上应该规避的是婚姻风险。应当是婚姻关系决定财产关系,而不能是财产关系决定婚姻关系,不能让财产关系反客为主。”

  企业同样“伤不起”

  企业家群体流传一句话,叫“离婚要趁早”。

  “这句话从理性角度考虑,不无道理。企业在发展壮大,拖的时间越久,离婚时付出的代价越大。”吕明标说,“与离婚时付出的金钱相比,分割股权对企业的影响更大。”

  “在离婚时,有时一方持有的股权无法变现,法院就会判决将股权对半分。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负责人持有股份都较多,法律会将其曾经的配偶生生判决成股东,甚至大股东。这对公司的发展有很大影响,甚至能左右一家公司的命运。”吕明标进一步分析说。

  土豆网创始人王微的离婚案就是一个“离婚影响企业发展”的案例。

  2010年3月,王微与前妻杨蕾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离婚判决生效时,杨蕾、王微分割了个人财产部分,并未涉及王微在土豆网所持有股权,法院判决称这一部分相关事宜应另案处理。

  2010年11月9日,土豆网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上市申请书,眼看就要成为首家在美独立上市的视频网站。就在此时,杨蕾向法院提出婚姻财产诉讼,请求分割股权。

  次日,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冻结了王微所持三家公司的股份,令土豆网的IPO进程搁浅。直到8月17日,土豆网才成功登陆纳斯达克。

  另一家拟上市公司赶集网,也在上市前夕遭遇创始人婚变,目前尚未有定论。

  投资了真功夫、土豆网、赶集网三家企业的今日资本总裁徐新,可谓非常郁闷。日前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三件事算是给企业家敲响一个警钟吧,现在凡是结了婚的,我们要访谈老婆,离过婚的,我们要访谈前妻,凡是没结婚的,我们要访谈爸妈。”

  对于日照钢铁来说,虽然不涉及上市,但情势一样急迫。宋雅红申请分割杜双华所持日照钢铁的一半股权。法院一旦同意宋雅红的申请,对杜双华的财产进行查封保全,那么至少在保全期间,此前酝酿许久的日照钢铁和山东钢铁的重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企业家们或许越来越清晰地意识到,婚姻对他们来说并不只是个人问题,还牵涉到公司的安危和事业的成败。

  2011年的“新财富500富人榜”上,只有45对夫妻。而在我国数以百万计的中小企业主中,创业夫妻档更是不计其数,他们中有多少,难逃“婚姻劫”?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近年企业家离婚财产纠纷案例

  主角:杜双华VS宋雅红

  涉及企业: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涉及资产:175亿元人民币

  据日照钢铁董事长杜双华称,前妻宋雅红要求分割日照钢铁50%的股权。日照钢铁总资产目前约350亿元。

  正在进行

  主角:杨浩然VS王宏艳

  涉及企业:赶集网

  涉及资产:未有定论

  2008年,赶集网公司总裁杨浩然与王宏艳离婚。2010年,王宏艳提出诉讼,称杨浩然私自转移财产,以规避婚姻财产分割。

  正在进行

  主角:蔡达标VS潘敏峰

  涉及企业:真功夫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涉及资产:4.7亿元人民币

  潘敏峰诉讼请求,分割真功夫董事长蔡达标所持有的真功夫的一半股权,或折价补偿4.7亿的财产。

  正在进行

  主角:赵丙贤VS陆娟

  涉及企业: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资产:不详

  2010年,陆娟称发现沃华董事长赵丙贤将夫妻名下资产转移,提出离婚。此案目前未有定论。

  正在进行

  主角:孙陶然VS胡凌华

  涉及企业: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资产:1.67亿元人民币

  蓝色光标创始人孙陶然将所持股份1155.5万股中的551万股过户给前妻胡凌华。

  主角:王微VS杨蕾

  涉及企业:土豆网

  涉及资产:700万美元

  2010年11月,土豆网赴美IPO因为其CEO王微离婚案搁浅,直到2011年4月底才重启。王付出700万美元的现金补偿。

  主角:陈廷骅VS杨福娥

  涉及企业:香港南丰集团

  涉及资产:未公布

  87岁高龄的南丰集团主席陈廷骅,身家百亿港元。日前与86岁的妻子杨福娥离婚。双方已就赡养费达成协议,但细节保密。

  主角:邱建林VS朱丹凤

  涉及企业: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涉及资产:约50亿元人民币

  恒逸董事长邱建林持有的股份,双方平分,各持26.19%。

  主角:李东生VS洪燕芬

  涉及企业:TCL集团

  涉及资产:约1.2亿元人民币

  2007年,TCL董事长兼总裁李东生减持2439.06万股,减持原因是“非交易过户(财产分割)”,被传是给前妻的离婚补偿。

  主角:邰武淳VS芦朝谊

  涉及企业: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涉及资产:不详

  邰武淳和芦朝谊各占股49.5%,芦母和臧某各占0.5%。离婚后,芦联合母亲召开董事会罢免邰董事长职务。2007年,法院判决,芦母、臧某是虚拟自然人,不享有股东身份,罢免决议无效。

  (据公开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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