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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出台指引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3 04:18 来源: 信息时报

  

广州地税出台指引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州地税出台指引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州地税出台指引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州地税出台指引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智凤 丽平 剑梅 张莹)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广州市地税局出台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进行了重新修订,使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更加明确、精准,除“特定纳税人”外,地税局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适用该指引。

  核定征收的三种类型

  据介绍,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核定的行为与税款所属期的时间先后关系,分为事前核定、事中核定、事后核定。事前核定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情况,对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事中核定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向税务机关提出发票开具申请时,因其有关收入、支出凭证不完整而对该项收入核定征收。事后核定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稽)查时,发现纳税人确实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第三条情形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经核实,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中确实存在符合30号文第三条情形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

  (一)没有按规定设置账簿的;丢失、擅自销毁账簿凭证的;由于自身经营特点难以准确核算的。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设计不合理,存在重大管理漏洞的;财务核算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导致会计报表缺乏有效可靠性的。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披露存在30号文第三条情形的。

  (四)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鉴证报告或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或否定意见鉴证报告,以上报告披露的涉税问题影响纳税申报真实性的。

  (五)连续亏损仍正常经营业户、长期微利微亏业户以及税负偏低业户,对其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评述为保留意见或无法表明意见或否定意见的。

  (六)建筑安装企业具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19号)第一点规定情形的。

  (七)其他确实符合30号文第三条情形的。

  另外,本指引明确,上年度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不得采取事前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需提交的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两份);

  (二)《回执》(一式一份);

  (三)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按实际执行的会计制度附送相应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各一式一份);

  (四)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一式一份);

  (五)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一式一份);

  (六)XXXX年度《收入明细表》或XXXX年度《成本费用明细表》(一式一份);

  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如果提供了第四项资料,则第五、六项资料不需提供;如果未提供第四项资料,则第五、六项资料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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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情形: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9〕119号)第一点情形的:

  对30号文第三条所述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之一中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规定,在具体征管中,可以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虽设立账簿,但账册不完整或科目设置混乱而不符合一般会计核算惯例;

  (二)虽设立收入账簿、收入科目,但收入凭证残缺不全,不能准确核算经营业务活动的利益流入;或虽收入凭证齐全,但收入核算混乱,不能准确区分收入、预收款性质,不能正确区分不同施工项目取得的收入;

  (三)虽设立了成本费用科目,但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或大量、或大额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或虽成本费用资料齐全,基本能使用合法凭证入账,但不能正确划分直接成本和费用界限的,或直接成本不能做到按施工项目进行归集、分配等规范核算,从而不能准确核算施工项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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