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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立法:水价要听证 成本要公开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4 12:3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9月1日起施行,供水企业成本将在全国率先公开

  ●在全国率先实行城市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

  ●擅自通过短信等手段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最高可罚款30万

  ●省住建厅关于二次供水管理的具体办法正在制定,争取在年内出台。

  9月1日,《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将正式实施,省人大昨日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对即将施行的条例进行解读。

  该《条例》自2000年颁布实施11年来,已进行了四次修改。第四次修订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条例》由原来的七章四十八条修订为八章五十九条,分别涉及城市供水的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等方面。

  对群众最关心的供水价格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按照国家分类定价”、实行“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同时,四川也成为全国率先实行“城市供水实行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的省份。

  喝“明白水”

  实行水价听证公示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城市供水具有天然的垄断性,作为消费者的用户对供水单位没有选择性,因而供水企业能否为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直接关系到市民能否及时用上安全、卫生的水。

  为此,《条例》对结算水表作了明确规定:新建、改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改造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而对于大家最关心的水价问题,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李纯刚说,为了保证老百姓对政府制定水价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条例》规定:实行“城市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坚持“城市供水按照国家分类定价,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和“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

  喝“放心水”

  定期公布水质监测信息

  四川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区域型、季节型、工程型、资源型缺水和水土资源流失严重。随着发展,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污染源的增加,水质型缺水日益严重,成为城市供水水量、水质安全的威胁。

  条例规定,要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应急机制,依法制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同时要建立备用水源,要求在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及以上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建设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确保供水安全;条例还专章规范了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掌握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并定期检查。

  面对日益严峻的供水安全形势,条例要求城市供水、卫生主管部门对日常的自来水水质加强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切实保障城市居民的饮用水安全。

  喝“干净水”

  将有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此外,《条例》还对城市二次供水的建设管理做了明确规定,明确由四川省城乡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二次供水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的具体管理办法。

  李纯刚表示,“随着高层建筑的日益增多,二次供水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由于其设施在运行、维护和管理方面监管的缺失,导致二次供水水质得不到有效保障。”

  目前,新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交给物业服务企业运行、维护、管理后,由于物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也没有专业机构进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达不到规范的要求;老的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原来房产主管部门管理转为市场化管理,设施陈旧且大多处于管理的真空状态,直接导致二次供水设施中水质的浊度、余氯、卫生学指标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居民家中的水龙头时有“黄水”、红虫等现象发生,居民对有关二次供水的投诉已占到自来水投诉的60%以上。

  对此,省住建厅副厅长李又表示,关于二次供水管理的具体办法正在制定,争取在年内出台。

  对居民类生活用水推行阶梯水价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城市用水收费依法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居民类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对非居民类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相结合,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没有对居民类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收费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要求“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为逐步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留给政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以操作空间。四川日报记者熊润频

  擅自发布水质情况最高可罚30万

  《条例》还首次规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可处以10万元人民币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省人大城环资委办公室主任龚如山介绍,此前曾发生过有人在网上和手机上发布消息称成都市水质不合格,致民众排队买水。此次修订《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时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擅自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行为的处罚进行首次规定。龚如山称,这在国内是首次规定对该行为的处罚。

  龚如山解释,此项规定针对的是行为后果,起罚点较高,10万元罚款可适用于个人,最高30万元罚款一般只适用于单位。(宗欣)

  (责任编辑:单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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