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要求公开捐赠款物使用信息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4 11:59 来源: 财新网有权接受捐赠的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也需披露捐赠信息
【财新网】(记者蓝方)中国公益慈善行业透明度堪忧。为指导公益慈善组织公开相关信息,2011年8月23日,民政部公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有权接受捐赠的政府部门也应披露
该《指引》是中国公益慈善领域第一个信息披露的指导性规则,相关内容有望写入《慈善法》。不过,该《指引》并非强制性规范,重在引导慈善公益组织及时、全面披露相关信息。
根据《指引》,需披露捐助信息的机构,不仅仅包括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等三类社会组织;在发生自然灾害等情况下,有权接受捐赠的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不需要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需参照《指引》披露信息。
《指引》提出公益组织信息披露可分“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两类。
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举办重大社会活动时,相关机构对捐赠活动的信息应“专项披露”,且需在收到捐赠后的24小时内披露捐赠款物接收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披露。
对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则按日常性捐助信息披露,且在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披露捐赠款物接收信息。
披露捐赠款物接受信息,对绝大多数公益组织而言并非难事,但大多数机构的信息披露也止步于此。此次《指引》要求,不仅应披露机构基本信息、募捐活动信息和接受捐赠信息,更要披露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具体到省市县的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以及捐助效果等。
其中,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续信息,信息披露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
公益慈善信息披露矛盾突出
此次《指引》并未对捐赠效果的评估方式做出规定。目标为构建基金会信息披露平台的基金会中心网总裁程刚强调,在科学的披露体系中,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披露需要独立第三方的评估,并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披露平台。
当前不少公益组织,仅向主管部门或理事会内部提交年报,《指引》明确,公益组织信息披露的对象是社会公众,需采取多种方式披露信息,包括机构出版物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定期寄送邮件等方式。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指引》一旦通过,有望成为公益慈善行业信息披露的示范文本,有助于行业提升透明度。但在《指引》前,中国的公益行业其实并不缺乏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
“公开透明是公益组织的铁律。”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教授王名表示,要求机构公开透明,不仅要有明确的信息公开的要求,更要有问责、处罚的机制。
在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看来,当前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之所以做的不好,与执法力度不足、社会管理人员不足有关。
“主管部门一个科室几个工作人员,不可能一一核对上千家机构的年检报告。”黄震强调,对机构信息披露的评估和核查,完全可交给第三方机构去做,中国也需要培养一批这样的公益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