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大修】不得自证其罪进草案 沉默权制度未纳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4 16:34 来源: 财新网《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即“不得自证其罪”。这也是为了尽快兑现中国政府的政治承诺,以符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财新网】(记者 王和岩)8月24开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进行审议。
据新华社报道,《草案》共99条,拟将《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补充的条文较多,修改的面较大。其中“不得自证其罪”条款的出现,引发了专家和舆论的瞩目。
“不得自证其罪”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今天,这一原则被写进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来自新华社的报道显示,《草案》在保留严禁刑讯逼供条款的同时,新增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即“不得自证其罪”。
刑法专家、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评价,这一条写进《草案》是一个比较大的突破。这一条款的出现,不仅是为跟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接轨,同时也是为了尽快兑现中国政府的政治承诺。
早在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就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如今,13年过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没有审议批准。
财新记者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之所以迟迟未能启动审议批准《公约》的程序,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的一些刑事制度规定与《公约》冲突。
《公约》第14 条第3 款规定,被刑事指控的人应当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保证,“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有罪”(Not to be compelled to testify against himself or to confess guilt)。
在之前或现行的刑诉法中,不仅没有类似的规定。相反,现行的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义务。
财新记者获悉,最初,一些专家、学者和律师曾设想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制度纳入《草案》,但受到了侦查部门的反对。
田文昌说,如果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将从根本上改变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即从突破口供为主,转向搜集实物证据为主。“争议比较大,也确实有一些困难。”于是,就出现了现在“不得自证其罪”规定。
对于这一条款,田文昌表示,这个规定基本上和沉默权的问题差不多,也是比较可行的办法。但现在的刑诉法和刑法中一些宣言性的禁止性规定,但是没有救济条款。如不得刑讯逼供、证人必须出庭,如果不兑现怎么办?“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最大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