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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盛公司股权为何蹊跷变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5 00:00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本报记者王志新

  在公司创始人林明被司法机关羁押的14个月期间,元盛公司及其在港及境外的控股公司股权都被变更为他人;公司员工陈树泉也一跃成为了公司的股东

  在福州,也许从来没有一家外资企业的人事变更像福建元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元盛公司")这样激起如此大的波澜,不仅福州市乃至福建省的主要领导都有所过问,而且相关职能部门也都介入到了有关该公司股权是否被非法变更的调查之中。

  四处奔走反映情况的是元盛公司的创始人林明。事实上,与其说元盛公司是一家香港公司100%控股的外资企业,还不如说是一家福建当地土生土长的家族企业,境外控股公司也只不过是林明家族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旨在为境外上市而设立)。然而,就在林明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后被判犯妨碍作证罪)被司法机关羁押的14个月期间,原为其唯一股东的元盛公司及其在港及境外的控股公司(原唯一股东都是林明)股权都被变更为他人。14个月间,林明似乎坐上了一部过山车,经历了从有到无的两重天。

  祸起"质押"?

  元盛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主要从事加工海鲜产品生产,经营范围水产品养殖、农产品种植、生产经营冷冻(藏)水产品罐头等,位于福州马尾区的元盛工业园是国内最大的海鲜加工厂之一,公司投资总额2.74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84亿人民币。

  1999年林明及其家人在福州市晋安区福兴投资区租地创建福建海鼎环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海鼎公司"),主要从事海鲜产品的生产、加工及分销。2001年,为了开展海外业务,林明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中鼎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鼎公司"),负责海鼎公司的海外贸易业务。

  2005年,海鼎公司、中鼎公司(实际均系林明独资企业)共同出资在福州马尾区注册登记成立元盛公司,向马尾区政府征地200多亩用于建立元盛工业园。

  2006年林明通过陈树泉(系福建省政府办公厅退休干部)认识陈少达(系香港人),为了做大做强公司业务,林明经陈少达介绍,与亚太恒富资本(香港)有限公司(下称"CLSA")商谈引进资金,运作公司上市等事宜。之后,为了资本运作的需要,林明根据陈少达的要求先后在香港注册成立金力公司(股东为林明)、誉辉公司(金力控股子公司)、香港骏鼎公司(誉辉控股子公司);并由香港骏鼎公司收购福建元盛公司原股东股份,成为其唯一股东。实际上,上述叠加式公司体系只有福建元盛公司拥有实体资产,且实际控制人为林明。

  2007年3月,CLSA及其附属公司与金力公司签订《可转换股债券认购和投资协议》,约定由CLSA认购2000万美元的可转换股债券和贷款500万美元给金力公司,之后,林明将金力公司的全部股票(共计1万股)质押给CLSA的附属公司KPⅠ和KPⅡ。CLSA亦将第一期款项1500万美元注入金力公司,运作金力及其附属公司上市事宜。林明将其中近亿元人民币花费委托陈树泉等人正在办理香港上市的运作中,余下少量资金投入福建元盛公司在马尾区的厂房建设。

  2008年,KPⅠ和KPⅡ撤销金力公司1000股股票,由林明以一亿多港币出售给日本星际基金,这笔资金林明全部用于元盛公司的厂房建设及运营。之后,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且福建元盛公司厂房未能如期验收,CLSA以撤销金力公司1000股股票为由,拒绝承担余下500万美元债券和500万美元贷款的责任和义务。

  2009年,由于将CLSA提供的资金大部分用于香港运作上市事宜,福建元盛公司厂房建设仍需大量资金,林明通过陈树泉联系中国矿业公司,商议并购事宜。2009年10月,林明被公安机关羁押后,授权陈树泉与中矿进行并购谈判事宜。

  2010年3月,中国矿业公司终止并购事宜,至此,林明控制的金力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运作三年的上市事宜没有结果。

  2010年12月,林明在被释放后获知,誉辉股权已于2010年6月转移给KPⅠ,从而使KPⅠ实际控制了香港骏鼎公司。2011年1月,KPⅠ将香港骏鼎公司转让给了Fabulous Turbo公司。自此,林明失去了对香港骏鼎公司控制权,同时也意味着林明失去了对福建元盛公司的控制权。

  谈到股权质押导致股权转让的问题,林明对记者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机关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报送审批机关所需要的各项,同时还规定了"未按本条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因此,林明认为自己与CLSA的质押协议实为无效协议。而且根据国家相关的规定,质押贷款需全部到位并报国家有关机关审批通过才能表示质押协议被履行,否则该质押行为应视为无效。况且,当时元盛公司的资产足以偿付首期到账的款项,不存在股权被单方面转让的情况。

  据了解,林明及其在香港的律师已经对CLSA及其附属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提起了诉讼。

  记者致电该事件的一关键人物陈树泉时,他以自己正在外地养病为由,拒绝了记者前往采访的要求,并对记者说,自己只是奉林明的授权负责并购事宜的谈判,因为当时林明在羁押期间,无法行使相关职能。对于公司股权为何被转卖,他认为这与CLSA的股权质押协议有关,由于元盛公司违约,100%股权是被CLSA给"收走了"。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2011年7月15日致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的回函中明确写到:"福建元盛公司于2007年12月12日申请股权质押,2007年12月13日我局将企业申请及相关资料转报省外经贸厅,至今未收到关于此事项的批文。"

  工商登记变更存疑?

  实际上,陈树泉在元盛公司扮演的绝不是他自己对记者所说的仅仅是一个局外人的角色。据了解,目前陈树泉个人持有金力公司12.22%的股权,也就是实际控制了元盛公司同样比例的股权,从公司的一个员工一跃成为了公司的股东。

  其实,陈树泉取得元盛公司的实权是在林明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羁押期间。

  资料显示,2009年11月23日,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批准福建元盛公司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备案的决定,而陈树泉就是这次被变更后的新的法定代表人。

  林明认为,这次变更存在四处疑问:一是根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本应由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明)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签署的却是陈树泉的签字。当时签署的时间是2009年10月20日,截止到该日,林明依然是元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林明和陈树泉之间实际上无任何书面或口头的授权。二是《制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中委托人也应为林明签字的而变成陈树泉。三是2009年10月20日签署的《福建元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投资者决定》、《委托书》未经他本人同意(林明一直是香港骏鼎公司的唯一董事),乃陈树泉私自盗盖骏鼎公司的公章,无林明自己签字。四是2009年10月28日签署的《授权书》,已经相关司法鉴定(《鉴定文书》榕公刑技文字【2011】9号)证实"林明"的签名部分不是直接书写形成。应确定为伪造的《授权书》。

  记者来到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采访,该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请示该局领导后告诉记者,目前该局已经就元盛公司2009年11月2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中涉嫌提交虚假变更登记材料的问题立案,现在正在办案过程当中,不便接受媒体采访。第二天,记者又致电该局办公室主任,希望能够接受采访,但依然被以相同理由拒绝。

  记者在福建省外汇管理局了解到,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的公司其国内控股公司如要进行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的变动需要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但是,根据林明提供的2009年11月23日变更中由工商登记部门复印的备案资料中记者并没有看到由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批材料。

  2011年3月,林明已经向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了"请求撤销工商变更登记申请书",但是至今未能得到最终的答复。

  多方关注

  元盛公司股权被变更的事件在福州乃至福建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2010年12月30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给马尾区发去"政府文件办理告知单",称,"苏增添副省长、市长在福建元盛公司林明《反映股权被非法变卖问题》的来信上批示:'请马尾区政府责成区公安局依法依规处理以保护企业合法利益。'。"

  2011年3月2日,福州市公安局还向福建省信访局上报了"关于福建元盛公司股权问题的调查情况报告";2011年4月7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向福州市公安局发出"林明反映陈树泉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请求立案查处"的函。

  2011年5月3日,福建省水产加工流通协会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发出了"关于请求加快督查'元盛公司'巨额资产被侵占事件处理的函",称"元盛公司的林明先生多次来我会反映他的元盛公司被公司的一些人伪造文件材料,非法变更元盛公司及其母公司'香港骏鼎有限公司'股权、法定代表人、董事,进而非法强占元盛公司办公楼及投资近4.6亿元的位于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投资区内的元盛工业园,将公司及以上工业园的印章、档案资料、存款、存货、生产设施非法霸占,随意使用的有关情况。我会认为,若其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则是一起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甚为罕见的非法造假、侵吞他人资产的特大案件。"

  记者亦前往采访林明2009年10月22日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刑事拘留的办案机关--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了解当年办案的情况,但被该大队负责人以接受采访必须经过马尾区委宣传部同意为由拒绝了采访的要求。

  记者在2010年12月9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2010)马刑初字第69号上看到,法院认为,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刑事拘留的被告人林明、林礼琴(林明胞妹,时任元盛公司财务部出纳)、荣磊(时任元盛公司福兴厂区总经理)关于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但判定上述三人犯妨碍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即至2010年12月22日)。

  本报将继续关注本事件的最新进展。

  (图)元盛公司荒废的车间 本报记者王志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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