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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确权或将面临更多税制挑战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5 03:14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当前,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正带来一系列的衍生问题以及应对。8月23日,南京市地税部门开始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征收3%契税,税基以添加人实际占用房屋产权比例为税基。

  坦率地说,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归原所有人之规定,意味着若另一方要求在婚前房屋产权证上加名,那么法律上可视同是部分财产的赠予或转让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需缴契税,因此婚前财产所有人变更需缴税于法有据;当然,根据2009年5月25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的《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税问题通知》,房屋产权无偿赠予配偶和父母等无需缴纳20%的个税(被称为房产赠与税)。

  婚姻法新解释引发了两个不同层面的婚前财产所有权变更行为:夫妻中的一方为分享另一方的婚前财产所有权而要求变更,以及夫妻中的另一方所要求的婚前财产所有权变更,引发拥有婚前财产所有权一方的父母也要求在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婚前财产大都是来自于父母,但为规避契税等而直接在产权证上写成子女名字)。

  如此一来,对婚前财产所有权变更征收契税,只是“新解释”对家庭财产纠纷的第一波,未来可能还将产生更为复杂的冲击效应——遗产与赠与税和新的契税等。可以预见,未来中国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只是个时间问题。因此,若婚前财产的产权所有人既有夫妻双方名字又有一方父母名字,那么将使一个在经济属性上无法分割的财产,在法律上出现了产权混沌,丧失了其专属性,婚前房屋或将变成地道的不同家庭的共有产权。这意味着婚前房屋产权无需真正的市场交易就事实上参与了影子市场交易,从而使未来无偿赠予、遗产继承等都将产生一系列税费,无端增加了不必要的财产交易的税费成本。除当前令人们不解的加名征收契税外,一旦遗产与赠与税开征,父母拥有部分产权的婚前房屋不论是以遗产继承还是财产赠予形式变更所有权属,受赠人都要按受赠部分缴纳遗产与赠与税和新契税;而至于父母赠给的是其子女还是子女构建的家庭等问题,则还将引发更为复杂的财产确权和税收效应。当然,更确切地说,这更像是对家庭财产进行资产证券化所引发的新增税负效应。

  因此,婚姻法新解释,其旨在明确夫妻产权,并力图使婚姻回归为单纯的情感结合体——即赞成者所说的阻止女人嫁给金钱而非爱情,但即便婚前财产未引发产权变更,若夫妻双方栖身的房屋在法律上属于一方独有财产,那么在栖身房屋上无产权的一方自然就具有了明显的依附而非对等关系,由此,也将引发拥有婚前财产一方是否要为另一方支付财产维护费等问题,离婚率和对未成年子女的赡养环境等都将随之突出。

  严格而言,财产说白了是一个人、家庭或企业有多大行为自由度的代名词。作为社会基础细胞的家庭本质上属于财产情感共同体,维系家庭稳定的基础不仅是爱情,还包括财产的家庭共有性。婚前财产可作为新建家庭的初创条件,婚前有房屋意味着是婚后夫妻双方在经营家庭上拥有较宽松的财产和经济自由度。这也是中国通过长期的社会实践所形成的社会非正式规范,且这个基于家庭的社会非正式规范,已被证明是维系家庭乃至社会稳定的基础性支撑,一旦对婚前财产的规定与社会非正式规范发生冲突,表面看是确定财产权的市场行为,实际上却会产生一系列随后的问题。

  可见,房产确权还将面临一系列问题冲击波。制度设计在一开始就应该想到相关制度设计可能带来的一些影响与衍生问题,并在最初的制度设计中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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