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还是仲裁:这是个问题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6 01:28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田享华
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在今年的1月8日才刚刚成立,到现在为止,受理了8个案子,处理得也都比较成功,其中有一个还是非典型的调解,牵涉到齐鲁银行上亿元的纠纷,主要是对罪与非罪和山东警方做沟通,最后得到一致认同。然而,他们受理的主要是机构之间的纠纷,而非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端。
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的张巍主任认为,上海的经济发展是需要这样一种多元化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的,这个机构的出现是应运而生,确实存在着市场需求。
但它是否介入金融消费者的纠纷中去,尚未明确。
上海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建议在调解中心设立一个分中心,专门解决消费类金融纠纷。
上海金融仲裁院则是由上海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专门处理金融纠纷的仲裁机构,于2007年12月份设立,并由上海市市长韩正亲自为金融仲裁院揭牌。他们受理的案件中,最大的一起案件标的超过两亿元,最小的一起案件标的只有几百元。
受理的案件中,既有大标的的案件,也有小额的金融消费类纠纷。其中,借款类、融资租赁类的案件,绝大多数是由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来提请仲裁;而保险、委托理财等纠纷,都是消费者提请仲裁,要求金融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不过,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如果遇到纠纷想采用非诉方式解决,究竟是调解还是仲裁,目前业内也有不同看法。
调解为了全面和综合的正义
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上海律协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严锡忠:法院的机制程序冗长,还存在着司法违例,仲裁的特点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效率,一定程度上还有一个要素,就是自决,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意识,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员。
调解和仲裁、诉讼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仲裁和诉讼是信赖他人,调解是信赖自己,是发掘双方当事人内心残留的合作愿望,残留的是对人类本性的基本信任。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调解的价值取向应该是更为彻底的自决,仲裁是有限度的自主,调解是完全的自决。
调解机制的推广是这个社会个体信赖利益的高度反映。当我们把所有的纠纷都甩给第三方的时候,其实就反映了人和人、个体和个体之间、商业主体之间的不信赖。
有人说,“调解比较随意、仲裁比较轻松”,那么我觉得把价值取向弄清楚以后,无论是轻松还是随意,目的都在于做环境引导,让双方能够坐下来。
无论哪一种方式,能够让双方坐下来,让双方之间能够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减少感性的成分,加大理性的成分,就是成功的。最终,让他们之间形成一种更为全面和综合的正义,而不是一种低等正义。
仲裁和调解之间的本质区别是:一个借助于第三方的力量来解决问题,一个是通过激发双方之间内心的力量来解决问题。仲裁是让你们自主选择,调解是自决,由自己来决定我们的事情,这是他们之间的本质区别。
全方位看仲裁
上海金融仲裁院副院长陆春玮:仲裁的渊源其实和调解非常类似,只不过仲裁上升到法律的程度,具有法律执行力。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器,比较威严,而调解是双方自发的,相对来说比较随意。而仲裁正好介于这两者之间,是相对比较宽松的法律程序。
仲裁的程序简便灵活,仲裁规则规定,100万元以下标的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提前开庭,提前进行调解,能够适应不同当事人对于程序的不同要求。
另外,仲裁文书的送达,不需要像法院一样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只要将仲裁文书寄送到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为外人所知的地址就视为送达,从而缩短了审理周期,也节约了当事人公告费用的支出。
通过仲裁解决消费类金融纠纷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程序再简便,还是存在一些法定的程序要件,如被申请人、被告必须享有15天的答辩期。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开庭要提前发送书面通知,并要有一定的预留时间,不能今天通知明天就开庭。仲裁庭必须提前7天发出通知,让双方当事人有个准备的周期。
这些规定对于法律知识相对缺乏的消费者来说,要求他们适应和理解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因而程序灵活性就无法跟调解相比。
对于一些小标的金融案件,仲裁院收取的仲裁费用要高于法院的诉讼费用。因为收取的仲裁费用中的一部分是作为仲裁员酬金,支付给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