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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含有”仍被认定不合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6 03:50 来源: 济南时报

  □本报记者 迟焕东

  本报日前刊登《标签“口齿不清”,巧克力也很普遍》的报道后,引起相关生产企业的重视。24日、25日,联合利华和雀巢相继向记者发来声明和产品检验报告,称其产品标注符合国家标准。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要求家乐浓汤宝下架的贵阳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仍认为,家乐浓汤宝“可能含有”的标注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声明称标签标注合格

  24日上午,联合利华就家乐浓汤宝标签上“可能含有”的标注给记者发来声明。声明中强调,家乐浓汤宝的包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标识。同时,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家标准,家乐浓汤宝在包装上用“配料中含有……”和“可能含有……”的方式来表达致敏物质信息的提示,旨在负责地提示消费者有关致敏的可能性。

  联合利华方面称,他们已将此情况报告给卫生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工商总局,并按照要求和程序规定,将浓汤宝产品标签送交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判定,结论是:“经检验,标签一项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记者在之前的报道中提到,德芙、雀巢巧克力产品也存在标注含混不清的问题。记者就此致电雀巢中国总部和德芙所在的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25日下午,记者收到来自雀巢总部的《关于过敏原标识的说明》,该说明表示,“可能含有”的说法是为对某些特定食物发生过敏的消费者做出过敏原标识。这些“可能含有”的微量成分来自于加工过程,因为生产该产品的设备还加工含有过敏成分的其他产品。

  记者注意到,与联合利华不同的是,雀巢的《说明》依据的是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此外,记者至今没有接到德芙方面的回复。

  贵阳工商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早因标注问题而要求家乐浓汤宝下架的贵阳市工商局,8月中旬曾表示,配料表中标注“可能含有”字样,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5日下午,记者就两家企业的声明致电贵阳市工商局,该局消保处相关负责人仍坚持最初的说法,认为标“可能含有”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该负责人表示,国家《食品安全法》有“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的规定,从这个角度说,相关企业“可能含有”的说法不准确,也不规范,不符合该条法律规定。另外,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也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有明确要求。其中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可能含有’的说法模棱两可,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会,也不符合《通则》规定。”该负责人说。

  对于联合利华“提示致敏可能性”的说法,上述负责人表示,今年发布的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里确实有要求企业标注过敏原这项内容,但新《通则》明年才正式实施,现在仍需参考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即使企业现在要标注,也应该换个更明确的说法。”该负责人表示,相关企业不妨标注“本产品中含有微量……可能导致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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