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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司法解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6 05:44 来源: 深圳商报

  面对《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的纷纷扰扰,有专家建议老百姓“不看司法解释,也不建议签购房协议,对自己有点信心,老百姓用不着跟着最高法院的指挥棒过日子”。但事实却与这位专家的愿望相违,新司法解释出台才十多天,中国各地的夫妻们已经开始跟着最高法院的指挥棒动起来,据媒体报道,因为《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上海、北京等地掀起了一场房产证加名的热潮,各地办婚姻财产公证的也增多了。

  这还仅是社会在短期内对《婚姻法解释(三)》作出的直接反应,关于新司法解释会如何在更广范围内影响中国人生活的争议则更激烈,人们质疑新司法解释对女性不公、无视全职太太的利益、涉嫌分裂家庭,甚至有人从经济学角度指出《婚姻法解释(三)》会刺激楼市,带热律师、精算师、保姆需求,刺激电商大发展之类,更有人将其上升到资本主义侵入中国家庭的理论高度。

  新法律规范的出台往往会引起较大争议,但像此次《婚姻法解释(三)》在社会上引起如此大反应的情况,实属罕见。

  法律既规范着社会的变化,同时也是社会变化的体现,最高法院推出《婚姻法解释(三)》的目的从大的方面上说是为了在法律层面应对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司法解释统一了审判实践的认识,在房产权属方面,与物权法进行了衔接,彰显了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契约精神和公平观念,提高了司法效率,其优点是务实。但另一方面,法律还具有道德导向功能,立法还应考虑公序良俗原则——也就是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个角度看就很容易产生一个疑问: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否会因过于务实而显得急功近利?比如,出台司法解释的目的之一有可能是为了减轻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减轻法院负担,法院系统在公心中有“私心”(部门利益)的一面,那么结果是否会导致出现法院的离婚诉讼率虽然下来了,全社会的离婚率却上升的现象?是否会在全社会范围内体现为总弊大于总利?从现在的社会真实反应看,还不能排除这种可能。

  进一步的问题是:《婚姻法解释(三)》虽然引起如此大的争议与社会变化,但不管其是否整体利大于弊,一经最高法院正式推出,都将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影响中国的司法实践。如果最终事实证明《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是错误的,谁有权来纠正司法解释的错误?谁来监督司法解释的出台?如何避免司法解释出台的随意性?

  《婚姻法解释(三)》引起的激烈争议表明,建立健全司法解释的监督机制已成当务之急,早在十年前就有人大代表建议,在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或其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设立司法解释的审查部门,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改变或撤销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司法解释的权力,允许有关组织和人民团体、公民依据一定的程序提起部分或全部撤销某司法解释的请求。司法解释监督机制的建立,将是中国法制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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