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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订再遭延后 地方自主发债遇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6 23:22 来源: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杨仕省 北京报道

  财政部连续3年代理发行地方债,至今依旧。

  在8月26日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此前有消息称此次会议必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下称《预算法》)修订草案,却不见踪影。这就意味着,现行《预算法》有关“地方政府不得自主发债”的规定还将延续。

  与此同时,地方债务的监管力度也与日俱增。据悉,发改委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加重对国企重组的债务监管,其重组最后还得获得发改委的特批,而财政部代理地方发债“对其资金运用、监管和偿还等均有明确的规定”。

  “地方自主发债还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中。”多位专家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即便很多地方政府以保障房名义疾呼自主发债,但至今也没有一家获得“特赦”。

  再遭延后

  “一推就是5年。”言及《预算法》有关地方发债条款的修改,一位接受采访的专家这样叹息道。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委员长建议的审议内容包括多个法律修订草案,然而唯独不包括《预算法》修订草案,只是提及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按照现行《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据悉,全国人大、财政部等于2010年初完成了一份《预算法》修订草案,原计划在8月提交人大初审,经过10月、12月两次常委会的审议后,于今年3月全国人代会上表决通过。然而,因部分问题存在分歧,计划变更为今年4月进行初审,但此次人代会《预算法》修订再次落空。

  现行《预算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修改则启动于2004年,属于十届人大任内“审议且必须完成”的法律项目,计划于2006年10月提交人大审议,但因种种事由没能提交审议。直到2009年6月财政部多个司局再次参加《预算法》修改工作,起草小组成员还包括发改委、审计署、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单位。

  在此期间,《预算法》修订是否涉及地方政府发债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为应对2009年的国际金融危机,根据《预算法》特别条款规定,国务院决定“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但由财政部代理发行”。

  随后的2009年-2011年间,全国人大每年批准的地方政府债规模均为2000亿,直到2011年初,财政部开始研究考虑“地方自行发债”。“这需要对《预算法》关于地方发债问题的规定进行修改,否则无门。”

  因此,呼吁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的声音从未断绝过。“尤其是一些地方借保障房的名义,希望大发其债。”某地一副市长向《华夏时报》记者直言,随着信贷紧缩和地方融资平台清理,发债便成为地方摆脱融资困境的最好途径。

  多方监管

  本报多方采访获悉,各方正在加大对地方债的监管力度。

  “地方债问题已经比较严重,需要严格控制地方政府的发债规模。”经济学教授许小年(微博)近日在一论坛上如是提醒。

  审计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超过十万亿元,相当于同期全国GDP的约27%。

  为缓解外界对地方债可能违约的担忧,对“发债”有管理之责的发改委专门发文要求加强对地方债的监管。

  记者采访的情况是,发改委已于7月21日向地方发改委下发文件,要求发债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资产重组,其方案必须经债券持有人和发改委同意。

  “这是针对地方债发生问题的几个事件提出来的。”第一创业证券研究所副所长王皓宇(微博)称,这包括云南城投的资产划转事件,也包括曝光的“2009哈城投债”、“2010广州建投债”、“2010华靖债”等。去年国务院下发文件规定,“城投债重启后不能再以财政作为担保。”于是各地不约而同地想起了“资产重组”这一招。

  “我们肯定是有监管的。”一位发改委系统的官员向本报记者说道,此次发改委对地方债的监管将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

  此外,财政部也于7月25日的全国财政厅(局)长座谈会上提出,下半年,要建立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对地方债务实施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一个月之后的8月25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向全国人大报告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时表示,中国将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试点遇阻

  此前有报道称,中国推进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试点,已原则获得国务院准许。一位来自地方的官员只是向记者一声叹息,不愿就此发表观点。

  据悉,地方自主发债早在年初便首发确定上海、广东两地试点,但其发行时间表截至记者完稿时仍未确定。

  今年初,经国务院批准和财政部核定,上海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规模为71亿元,广东省为69亿元。上海、广东两地的人大常委会已分别于6月初、7月末审议通过了2011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上海市向财政部申请发债额度的同时,向财政部申请2011年自行发债的试点。据悉,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的申请,财政部需上报国务院批准,和代理发行一样,也要经地方人大审查批准。

  今年6月,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上海市2011年的发债规模后,上海市财政局局长蒋卓庆表示,上海市财政部门将结合有关项目建设进度,完成自行发债。

  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曾志权称,广东省2011年有69亿元的地方政府债资金。“广东除了准备省级政府自行发债外,还选择部分市县级政府设计发行市政债的方案。”

  截至8月22日,财政部已代理发行五期2011年度地方政府债券,涉及22个省份和2个计划单列市。至此,上海、广东今年的地方政府债仍未面市。

  记者随后采访的情况还表明,对于地方政府债的问题,各部门仍存争议。简单来说,对于发债主体,财政部倾向于由省级政府发行,发改委倾向由市县级政府发行;对于债券发行和管理的主导部门,财政部主张政府债,发改委则坚持市政债和公司发债。

  “正是部委间这种争议还存在,《预算法》的修改难以达成一致,无缘上人代会审议。”上述接受采访的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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