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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溢油事故监管部门该负何责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7 03:48 来源: 中国经营报

  邓聿文

  康菲石油日前终于就蓬莱溢油事故在京举行了发布会。但遗憾的是,康菲的态度极欠诚意,除了其总裁第三次口头上致歉外,对于公众期盼了解的诸多疑问,均拒绝作答。蓬莱溢油至今,近3月过去,康菲的傲慢激起了国人的愤慨。某种意义说,康菲不仅使中国相关的海洋监管部门陷入了被动和尴尬,同时也是在跟全体中国人“叫板”,如果不是公然为敌的话。

  对于康菲的如此轻慢,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前不久在接受采访时有一个令人哭笑不得的解释。该负责人称,康菲公司将责任推诿于自然条件,借口由于地层自然裂缝溢出原油,不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去封堵。另外,该公司熟知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知道溢油处置措施不力和瞒报事故并不会遭受像欧美国家那样严重的处罚,对其经济利益影响有限。

  不过,我想说的是,康菲固然是一个毫无社会责任感的无良企业,但又是谁从一开始就纵容了康菲的无赖?正是海洋监管部门前期的不作为,致使康菲有恃无恐,最后发展到竟然在招聘广告中把这一事故作为扩大企业知名度、延揽人才的一个卖点。

  很多人感慨于同是海洋漏油事件,美国对英国石油公司的处理是罚款数百亿美元,而我们这里,根据现有法律,最高只能罚区区20万元人民币。但是没看到,美国对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前期监管不力的相关官员进行了撤职等行政处罚,并成立一个直属于总统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墨西哥湾漏油事故。而在我们这里,康菲溢油事故出现一个月后,有关部门才告之社会,直到最近,才成立七部委联合调查组,即使如此,康菲石油也未能对社会尽披露溢油信息之责,而监管部门对此似乎“无能为力”。

  没有人和企业是天生的守法者和企业公民,什么样的制度环境产生什么样的企业行为。康菲纵使在其母国谨小慎微,履行各项社会责任,但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枳,在中国这种法律环境和监管体制下,当不遵守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会受到惩罚,甚至还能带来利益时,谁会把法律和监管当回事?所以,不必忙着责备康菲的巧言和推诿,如果监管部门自己能够尽监管之责,即使现有的法律环境再不完备,企业怕也是不至于像现在这般嚣张的。

  康菲溢油事故给我们带来的教训有三:一是现有海洋保护法律的不完备,对海洋污染的处罚过轻;二是监管手段和技术落后,特别是多头监管导致监管不力;三是对跨国公司和背后国有垄断巨头的监管,更过于宽松。

  在目前我国的海洋立法中,涉及到海洋环境保护的法规有《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但这些法律法规没有对海洋溢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界定以及受害人群和赔偿的规则,在细节和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造成海洋溢油事故索赔的困局。

  我国海洋还涉及到九龙治水的问题。国家海洋局,国家环保总局、渔业局、海事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都可以进行相关执法处理,九龙治水的一个经常结果,就是造成有利的谁都管,无利的则卸责。即使事情曝光,引起社会或高层重视,不得不监管时,也存在一个部门协调问题。这样一个海洋环境监管和执法体制,其监管的力度、效果和公信力如何,可想而知。因此,康菲公司的傲慢、牛气、漠视公众利益,与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法律制度有关,更与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有关。

  无论是法律还是管理者,可能对一般的企业管理会很严,但对于那些创造税收和利润的大企业,管理则要宽松得多。尤其是面对国外的跨国公司和国内的垄断巨头,法律和管理者,对他们的违法行为有时也无可奈何。此次溢油事故,对负有直接之责的康菲处理如此,对于康菲的合作伙伴中海油更是轻轻放过,撇清其责任。或许康菲的轻慢,就有着中海油的因素在内。

  据统计,从1998年到2008年10年间,我国沿海发生船舶溢油事故718起,溢油总量达11749吨,特别是渤海湾因其特殊的半封闭性特点,溢油污染尤其严重。石油污染还因其持续时间长,治理起来难度较大。因此,不断增多的海洋石油污染事故,让我们不得不正视和反思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石油污染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执法,以及各级政府部门保护海洋环境、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能力和意识。必须从中深刻吸取教训,修改完善相关海洋保护法律,重构海洋监管体制,否则,就很难杜绝类似的石油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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