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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漏油:谁有资格提起诉讼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7 03:48 来源: 中国经营报

  许浩

  不断升级的渤海湾漏油事件,拷问着现行的环境法律保护体系。

  虽然,国家海洋局8月16日发布公告称,将由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代表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渤海溢油事故责任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

  此案能否成为破解环境污染索赔困局的契机,渤海湾油田漏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能否成功,还面临诸多困难。

  不对等的诉讼

  不知是否是偶然的巧合,渤海漏油事故责任方和受害方选择在同一天举行媒体见面会。

  8月24日上午,正处于渤海漏油漩涡中的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在北京举行了媒体见面会。

  在媒体见会上,康菲公司仅仅通报了事故进展情况。其称,渗油源已经被永久性封堵,只是还存在原油残留。清理工作已经完成95%,C平台的清理工作将在8月31日前完成。但是,作为渤海漏油事故责任方,对于媒体和公众关心的事故发生原因和如何进行污染赔偿等问题,康菲公司自始至终含糊其辞、未作正面回答。

  而在同一天,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所)联合主办的渤海溢油污染维权专题研讨会也在北京举行。研讨会的重要议题之一是,在此次污染事故中谁是适格的原告?

  污染事故的受害者无疑是此案的原告。盈科所律师赵京慰介绍,该所已接受河北乐亭、昌黎两地近200名养殖户委托,免费替这些养殖户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他们进行集体维权索赔。同时赵京慰也表示,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从立案到审理周期,从举证责任到案件的执行方面都有很大的困难。

  “双方的实力、地位严重不对等。从经济实力、科技知识和法律资源等方面来说,养殖户与跨国石油公司是不对等的。这使得养殖户的维权面临重重困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教研室主任周珂教授认为,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由个人受害者或个人打官司绝非易事。虽然受害者人数众多,但损害往往较为分散,难以形成合力。

  受害者弱小无力,那么公益组织或者律师提起的公益诉讼呢?

  此前的先例是2010年,环保公益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原告身份,将贵州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败诉。

  8月9日,北京律师贾方义向海南省高院、青岛海事法院和天津海事法院,递交《保护家园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环境公益诉状》,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康菲公司告上法庭,诉讼请求包括两被告立即成立100亿元的赔偿基金等。

  但是,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环境公益诉讼,前景不容乐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严格限制了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很多民间组织在提起诉讼时往往就被法院认为主体不适格,无权起诉而被驳回。8月22日,海南省高院通过电话通知贾方义,此案不属于该法院管辖范畴,不予立案。

  贾方义表示,已要求法院给出是否立案的书面决定,若不立案会再上诉,并向最高法院申诉。而在渤海漏油事故发生之后,民间公益组织“自然之友”在与国家海洋局沟通的时候,国家海洋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民间环保组织无权提起诉讼。”

  谁是原告

  8月16日,国家海洋局发布公告称,将由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以下简称北海分局)代表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渤海溢油事故责任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同日,北海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挂出了一则“关于公开选聘渤海溢油索赔案件法律服务机构”的公告,拟招募环保专业律师进行诉讼。

  在当前行政主导的环保模式下,由政府主管部门提起诉讼是否是最好的选择呢?对此,曾经参与《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的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海洋学院王亚民副教授并不看好。

  “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未对海洋生态环境具体范围进行界定,这是由于如果界定具体范围将涉及到几个主管们的权利划分,争议很大。”王亚民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这也造成当前“九龙治水”式的海洋生态环境管理模式。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依此规定,应该由国家海洋局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但是,实践中国家海事局主管的是港口污染以及船舶对于环境的污染,国家渔业局管的是渔业资源的索赔。

  “对于海洋生态损害,这几个部门都有资格提起诉讼,但是没有明确制定是由谁来提起。”王亚民认为,如果要是从广义的海洋生态索赔方面来讲,针对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索赔,比如海鱼、海参、贝类等,是没有任何法律问题的。现在有问题的是没有经济价值的部分赔偿问题,比如海水质量等。这部分很难用具体的数额来估算。

  童登海律师所在的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参与应聘了北海分局选聘“渤海溢油索赔案件法律服务机构”。“据我了解,经过部门间的协调,此次渤海溢油索赔案件将会由国家海洋局提起。从起诉主体来看不存在问题,索赔的范围方面还未确定。”童登海说。

  “在海洋污染事故中,最大的损失不是那些可估算的资源,真正的损失是海洋生态环境系统。墨西哥湾污染中,为什么要设立200亿美元的赔偿基金?那些死鱼值这么多钱吗?其目的是为了恢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周珂认为在此方面需要吸取 2002年天津 “塔斯曼海轮溢油案”的经验教训。

  2002年,马耳他籍油轮“塔斯曼海轮”与大连“顺凯一号轮”在渤海海域碰撞,前者所载大量原油泄漏。为此,天津市海洋局向肇事油轮提起诉讼,索赔9479.25万元人民币。这是首例由我国海洋主管部门依法代表国家,向破坏海洋生态的责任人提出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要求的案件。但是,其中未涉及海洋生态系统损害赔偿。

  周珂认为,海洋生态系统损害可以作为诉讼请求赔偿的标的。国外在这方面早已经有判例,希望此次政府主管部门提起诉讼,要将此项损失列入。

  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曹明德教授认为,在渤海漏油事故中,大家谈论较多的是如何进行经济赔偿,但是忽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中国现行《刑法》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该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将面临最高有期徒刑七年的刑罚。

  “如果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渤海漏油事故责任方进行行政处罚,其上限是有封顶的,即最高罚款额度为20万元。”曹明德告诉记者,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可以对触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者,处以罚金。而在刑事处罚中罚金是没有上限的,可以对渤海漏油事故责任方处以高额罚金。

  那么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此项罪名。”曹明德说。

  来自河北昌黎的一位海产品养殖户对记者说:“此次污染事故给我们造成重大损失,小规模的养殖户损失几十万元,而大规模的养殖户损失近千万元。”

  而根据王亚民的估算,在渤海漏油事故中,仅仅水产品的损失情况大概应该是一年2亿元左右,5年大概不会少于10亿元。曹明德认为,如果依据王亚民老师的估算,按一年最低2亿元损失计算,渤海漏油事故责任方已构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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