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启动“全国信息披露平台” 力遏颓势 民政部规范慈善环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7 11:40 来源: 中国经营报

  徐聪

  专家认为若规则不具强制性 信息披露将成“美好愿望”

  陈光标的“首善”光环消失、红十字会与炫富的郭美美纠缠不清、慈善总会“尚德诈捐门”。今年,中国公益慈善组织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受到前所未有的质疑。

  针对广为诟病的慈善组织信息披露不透明这一问题,8月23日,中国民政部公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明确指出“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24小时内披露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与之配套的操作工具“全国信息披露平台”将运行,“这将是首个中国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官方平台,供所有人查询。”

  “作为第一责任人,这是慈善公益组织近期遭受信任危机后,民政部作出的积极反应。”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华慈善总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常务理事杨团对记者说。然而,该《指引》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捐赠信息不透明的问题,众多专家对此表示“并不乐观”。

  细化信息披露流程

  “这是我国公益慈善界首个信息披露规则,今后可能将在《慈善法》中体现。”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慈善和社会捐助处处长郑远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指引》最大的突破在于,它前所未有地对信息披露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了细化规定,相较于之前的一般性政策法规文件来讲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民政部慈善捐助信息中心主任彭建梅对记者表示。

  《指引》由5章节组成,其中对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披露内容、披露时限及对象做了明确规定。“针对目前信息披露主体的针对性不强,《指引》首次明确了信息披露的主体。”彭建梅说。

  《指引》规定:信息披露主体可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披露,即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举办重大社会活动,由政府部门或公益慈善组织开展的重大社会捐赠活动的信息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披露;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捐助信息披露。

  “《指引》的出台,旨在解决信息披露时效性差这一问题。”彭建梅说。“《指引》的另一重大突破在于提出公益组织信息披露分为‘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两类。规定了慈善机构在收到捐赠后须7天内披露捐赠款物信息,重大事件信息需要在1天内披露,明确规定让每一笔捐款信息都可查等。这些措施主要是针对目前国内公益慈善捐助信息缺失导致人们对公益慈善失去信心,特别是慈善机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详细披露捐赠款物信息,这对重拾公众信心有积极意义。” 中投顾问文化行业研究员沈哲彦对记者说。

  对于信息披露不专业的问题,《指引》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对象和内容:“应该披露接受捐赠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基本情况(年检情况、公募或非公募资质、评估结果、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不仅应披露机构基本信息、募捐活动信息和接受捐赠信息,更要披露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具体到省市县的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及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以及捐助效果等。

  “政府首次出台如此细化的规则,意义非常重大。”南都基金会副秘书长刘洲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但是《指引》的操作性仍需加强,因为很多慈善机构没有网站,他们通过什么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对此,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征求意见之后,民政部信息中心将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披露工具,比如‘中国公益慈善信息平台’,其中会有具体的操作项目,公益慈善机构可以根据平台的要求相应输入需要披露的信息。这将是首个中国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官方平台,供所有人公开查询。”

  除此之外,“民政部下一步将抓紧起草法规《社会募捐管理条例》。”郑远长对记者表示,“现在正在研究起草阶段,内容还不便透露。”

  “不具强制性”受质疑

  《指引》以及“中国公益慈善信息平台”的实施效果仍被广泛怀疑。根本原因在于“它们不具强制性”。多位专家对记者表示。

  “《指引》属于引导性的规定,目前只是推动大家朝这个标准努力。取得经验之后,今后可能会在相关的法律法规里呈现。”郑远长对记者说。

  其实早在2006年公布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中就有对基金募捐活动信息、资助项目信息以及财务会计披露的规则。”杨团对记者表示。另外,很多行业的NGO组织自身也出台过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比如说在‘新能源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上就明确了《非公募基金会信息披露指引》,但是之后都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实质的作用。” 刘洲鸿对记者说。

  “因为对于不披露信息的行为缺乏惩处措施,组织信息披露了也不会受到表扬和鼓励。所以这样一个指标对公益慈善组织机构没有太大的干预性。” 刘洲鸿说。

  杨团认为,此次《指引》与之前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有共同之处,“若仍然只是自律性质,而且不进行相应的管理改革,信息披露可能会成为美好的愿望。汶川地震近900亿元人民币的捐款信息到现在都没有完全披露。”

  据专家介绍,受到大家广为期待的《慈善法》草案两年前就已经上报国务院,但是迟迟未能通过审批。尽管民政部相关人士都对记者表示正在努力推进《慈善法》的出台,但是对于出台时期均表示“无法预测”。

  抵扣税审查是抓手

  《慈善法》不可能在短期内出台,因为“目前《慈善法》连到底要规范谁这个问题还没有弄清楚。完全依靠《慈善法》来规范信息披露是不现实的,然而短期内信息披露是有可行性的办法。”杨团指出,“比《指引》更为实际的操作方法是由财政部、民政部等多部委组成工作小组共同制定慈善公益组织的抵扣税资格审查机制。”

  具体来讲,由工作小组制定制度,其中规定每两年对慈善公益机构进行信息披露的公益测试,测试应委托独立于民政部、代表公众利益的第三方来实施。若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机构信息披露经测试不合格,将被剥夺抵扣税资格或者免税的权利。

  抵扣税资格对于捐赠方以及慈善组织有着重要的意义。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联合签发的《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表示,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盈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简单说,可以这么计算:假设一个企业有100万元需要纳税,若捐赠80万元,则它只需对剩下的20万元按政策缴税。前段时间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冠名的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进行捐赠,涉嫌捐赠给关联企业。因为这样不费很多费用就能得到中华慈善总会开出的减免税发票,纯属不亏稳赚的“好生意”。

  “这样的现象在公益慈善机构并不少见,原因在于慈善与商业的界限不明确,很多公司的捐赠款只是从他的一个公司转移到了另外一个公司,纯粹利用慈善的名义抵扣税洗钱。”杨团说,“但是一旦公益慈善机构因不披露信息而被剥夺抵扣税资格,企业对它的捐赠热情就会大大减少,这样可以有效地强制公益慈善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资料链接  

  信息批露内容

  接受捐赠机构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机构财务信息。

  信息批露主体

  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信息披露时限

  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披露捐赠款物接收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24小时内披露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披露。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续信息,信息披露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

  信息批露方式

  可采取多种方式披露信息,包括机构出版物、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现场披露、定期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