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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区扶持力度将加大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9 08:13 来源: 经济日报

  日前,国务院以国发[2011]17号文印发了《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记者:在《意见》中,国家对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为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和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在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方面,加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力度并提高中央补助标准,继续加强京津风沙源区、三江源、青海湖流域、甘南黄河水源补给区等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加快编制实施科尔沁退化草原治理、甘孜高寒草原生态修复、伊犁河谷草原保护等重点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工程规划,启动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在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全面实施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政策,中央财政分别按照每亩每年6元、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补助奖励。

  二是在草原畜牧业发展方面,启动实施草原畜牧业转型示范工程,支持肉牛(羊)标准化养殖小区(场)等建设;落实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支持发展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大相关农业科研经费对牧区的支持力度,支持种畜繁育场、牧草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落实动物防疫和疫畜扑杀补贴政策,选择当地符合条件的人员定向培养充实基层农技推广队伍;支持雪灾易灾县(旗、市)饲草料储备库和草原防火、鼠虫害、毒害草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将牧区牦牛和山羊纳入良种补贴范围,实施牧草良种补贴、牧民生产资料补贴,加大牧区牧业机械购置补贴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草原畜牧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

  三是在牧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方面,支持有条件在牧区发展的清洁能源和不破坏生态环境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优先布局建设并审批核准,现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企业技改贴息资金和生产补助资金等对牧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牧区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适当向牧区倾斜,鼓励外资参与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落实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留在当地使用的政策。

  四是在牧民转产转业方面,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转移就业牧民提供免费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等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牧区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等政策;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劳务品牌培育推介,做好外出务工牧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设立毒草治理、围栏管护、减畜监督、防火、鼠虫害测报等草原管护公益岗位,组织牧民开展草原管护。

  五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对中央安排的西部牧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取消县及县以下配套资金;加快实施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加大牧区农村公路和口岸公路建设投入力度,加快实施建制村通油路工程,支持牧区适度建设支线机场和通勤机场,加强牧区铁路建设;进一步推进牧区电网改造升级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加强牧区通信网络建设;加大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投入力度;加快实施牧区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

  同时,在社会事业发展、扶贫开发力度、农村综合改革等方面要进一步采取具体支持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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