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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S碳指标可以落地中国吗?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30 03:46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黄杰夫

   美国洲际交易所大中国区董事总经理

   ODS(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特定的一类温室气体,包括全氯氟烃(CFCs)、哈龙(如Halon-1301)、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等,这些气体因破坏大气臭氧层引人瞩目。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之后,陆续推出一系列基于项目减排形成碳补偿(offset)指标的方法学。2007年,杜邦公司发起,在CCX、美国环保署和ICF国际咨询公司的技术工作下,确定了ODS的碳交易规则和方法学,对美国国内的ODS销毁项目进行交易。

   两年后,美国加州的“气候行动储备”(CAR)学习CCX的准则开发了自己的方法学,允许注册美国以及发展中国家的项目。之后,经第三方核证,CCX登记注册了78万吨ODS碳指标;CAR登记注册了380万吨来自发展中国家的ODS碳指标,还有170万吨美国本土的这类指标。

   ODS应用于各种冰箱、空调(包括家用、商用和汽车)、发泡剂、清洁剂和灭火剂等行业中。对ODS排放的削减一直是另一个国际多边协议——《蒙特利尔公约》的工作范围。过去十多年来,《蒙特利尔公约》严格有效淘汰ODS,一直被公认为全球多边环境协议的典范。

   尽管ODS的生产和消费一直得到严格控制,然而老旧设备、装置和产品中仍存留相当量的ODS。据估计,到2015年,从有大约1/3的ODS被直接排放入大气,约7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除非有适当的措施对ODS进行回收或销毁,这些新增温室气体会抵消《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减排效果。

   在多边基金赠款支持下,中国开展了四次ODS淘汰项目,累计淘汰240,342吨ODP。《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发展中国家在2010年全部淘汰CFC和哈龙(禁止这两种物质的生产、消费和进出口)。中国在2007年完成这两项,比公约规定提前两年半。去年6月,在国务院颁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提到对于没有无害化处理或直接排放ODS的企业会有行政和资金处罚。

   作为联合国CDM体系之外的一个方法学,ODS在国际市场上已经运作了四年,有了一定的口碑。国内像广东省这样的碳交易试点地区,借鉴和引进ODS碳指标开发机制应该是可行的。

   首先,区别于所谓的“自愿减排指标”,如果试点省将销毁ODS纳入省内低碳生态保护工作中,作为省内碳市场试点的一个组成部分,承认ODS对低碳生态的积极效益并将其纳入省际碳市场试点的一个组成部分,则ODS指标是有刚性需求的。事实上,中国确立了十二五单位GDP碳排放下降17%的刚性指标,在这个环境下探索碳市场机制时,如果还使用“自愿”减排碳指标的说法,容易使人产生误读。

   其次,从上世纪90年代起至今,国内在ODS各行业各地区的生产和消费环节的数据已经非常全面,这对于碳市场的建立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工作,可以相对容易地估算并核实ODS项目实现的碳减排量。相比更容易受自然因素影响的可再生能源(如生物质)或者林地项目,ODS有更确定的碳指标递交量。

   第三,通过联合国CDM机制签发CER碳指标,耗时长且EB(CDM的执行委员会)程序不透明。依托ODS方法学,中国完全可以摸索出一条自己开发、登记、核证、注册和签发的改良版国内碳补偿(offset)机制,鼓励和刺激国内企业参与积极性。

   第四,民航业应对欧盟航空ETS(碳交易体系)。中国民航总局出台了指导意见,到2020年中国民航单位产出能耗和排放比2005年下降22%,达到航空发达国家水平。从技术上讲,国内的航空公司的合规,至少一部分应该是可以通过购买本土开发的、具备刚性需求的ODS碳指标的方式。随着国内碳市场试点的推广,航空业通过购买本国ODS指标,而不是联合国的CER指标,来应对欧盟的航空ETS,是有可行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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