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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法框(法眼)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30 10:31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婚姻的法框(法眼)

  ■ 解语

  【新闻背景】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轩然大波,多地出现了财产公证、房产加名等热潮。支持者认为“把财产的事说清楚,婚姻更纯粹”,反对的人则觉得它“撕碎了家庭温情脉脉的面纱,破坏夫妻感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明文涉及房产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

  ●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

  ● 若一方有隐藏、转移、挥霍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等行为,夫妻不离婚也可分割财产。

  大学临毕业,读费孝通的《生育制度》,书中把与婚姻、家庭及生育有关的一切东西都妥帖地放在整个社会框架中,当时觉得这本书立论角度很怪(现在知道这就是所谓功能主义)。

  数年过去,其间,就业恋爱结婚生子,总被知名或不知名的社会力量如面团似地揉搓,深觉个体微渺,稍领会费老所说“婚姻不是件私事”的意思。站在费老的立场,方知:当下,并不只是婚姻为物质所累,物质也为婚姻所累。个体发展及延续的“漫长”要求让物质变匮乏,生存竞争的“激烈”格局让现实生残酷。

  如果说抛弃物质的爱情是浪漫和高洁,那么,忽视物质的婚姻就有些举步维艰。对“社会”人而言,美满的婚姻离不开父母亲友的祝福,这样的祝福不仅限于精神上的,物质上的“馈赠”或“赞助”同样是祝福的章节。《婚姻法解释(三)》在财产问题上的锱铢必较正是这样的社会性意志的体现。

  这一次出台的解释,据说是广泛征集了民间及专家的意见,历时三年修撰而成。既然是解释,当然是要推知法律的真意,探求这个二十年前制定,十年前修订的法律,在当前的这个时代,如何顺利与公平正义完成链接?

  既然是婚姻法解释,当然是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主要是离婚纠纷的。具体到这次解释的内容,不外乎就是要离婚时“各回各家,各找各妈”。遗憾的是,这样的立场,还是受到一些人的指责,大概有“重物轻人论”、“有产者阴谋论”等几种,有些话还很难听。

  现在流行对官方的声音踩几脚,调侃几句。前些天,某省电视台主持人甚至称婚姻法新解释就是要“小三”与县委书记一起做大。窃以为,不必如此哗众取宠。法律不应是嘲笑与怀疑的对象,法律的好与不好,除了法律本身还要看支撑法律的伦理。无伦理支持,再完美的法律也漏洞百出,乃至演变成恶法。一旦法律所附着的伦理如果足够妥当,即便恶法也可行正义之事。

  一部不过是见招拆招的《婚姻法解释(三)》,虽在某些人看来,可能是“有产者的阴谋”,可在另一些人眼中,又何尝不是对“纯爱”的鼓励。抱有前一种看法的大概是按《婚姻法解释(三)》规范自己生活的人,这就有些可怜了。如果事事都考虑法律规范下的利益得失,结婚时就算计着离婚的得失,那么,婚姻与做生意无异。婚姻,不管如何依赖物质,毕竟是人伦之事,人的因素为要。所谓人的因素,就是按人的理性与情感自由地行事,突出人的高贵,要让人高于物质,让婚姻中物质的成分受人支配,而不是恰恰相反。

  现代社会中,男女一方在各自家庭的支撑下即足以抚育后代,法律也不强求通过婚姻为子女指定法律上的父母。既然其生育与抚育功能不再那么重要,婚姻就有可能被空壳化,徒具“合二姓之好”的形式与躯壳,其“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实质要求在弱化,整个社会“施予”婚姻的黏合性在下降,此时更需要凸显人的因素,让婚姻变成人的结合,而不是物的结合。与其把空壳化的婚姻做成一笔生意,不如索性就让婚姻变成一场华丽的冒险,男女投资理智与情感,如果运气够好,或许能发现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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