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王”紫鑫药业走下神坛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31 14:08 来源: 21世纪网
曾两次“澄清”并停牌长达月余的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紫鑫药业”,002118.SZ)终于坚持不住了。
8月24日,紫鑫药业发布公告:“目前,公司、相关各方及有关部门正在就报道所述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一段扑朔迷离的“人参神话”落下帷幕,等待它的不是掌声,而是麻烦缠身的官司。
自导自演的“人参神话”
一周前,紫鑫药业董事长郭春生突然现身网络媒体接受专访,完成了自导自演的最后一场戏。
面对已被曝光的“关系网”和“幕后故事”,郭春生非常镇定,他表示,举报是因为紫鑫药业出口韩国的人参产品太多,触动了韩国人的利益。
过去的一年,郭春生就是这样,表现出了惊人的“导演”天赋。
2010年11月,传统中药企业紫鑫药业与吉林通化市政府合作,首次涉足人参业务,便很快炮制出一场惊心动魄的“人参神话”。据紫鑫药业2010年年报显示,在涉足人参业务仅一个多月后,其“人参系列产品”的业务收入就已经高达3.59亿元,远超其传统中成药业务。
有“神话”助力,紫鑫药业2010年实现营收6.4亿元,同比增长151%,实现净利1.73亿元,比上一年大增184%。今年上半年,紫鑫药业“再创佳绩”,实现营收3.7亿元,净利1.1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26%和325%。
与此同时,紫鑫药业股价飞升。从去年9月起,紫鑫药业的股价一路狂奔,纪录不断刷新,不到一年,其“身价”暴涨300%。7月16日,被媒体曝光的前夕,紫鑫药业股价的最大涨幅还一度达到74%,成为弱势行情中无可争议的“明星股”。
可惜的是,“神话”很快终结。据媒体报道,紫鑫药业通过“自买自卖”的方式完成了一场“虚假繁荣”的好戏,助手则是紫鑫药业的“五大客户”——四川平大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千草药业饮品厂、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通化立发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和通化文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
剥开这张并不复杂的交易网,人们赫然发现,“五大客户”虽然身份不同,有的是“皮包公司”、有的是“子公司”、有的是“间接控股公司”,但其背后的操控线都非常清晰地集中在郭春生手里。
而这张网承载的不仅是交易,也是血脉,其中包括郭春生的妻子、母亲、妹妹、叔叔,甚至还有情人及情人的弟弟。
有评论者讽刺说,郭春生举全家之力演这出好戏,实在是用心良苦。
被拉下水的“推手们”
然而,仅靠郭春生及其家属,显然不够完成这出轰动全国的好戏。
首先被牵出的是审计机构——北京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在紫鑫药业狂吹“人参神话”的2010年,该事务所出具了“真实反映”的意见。
很快,北京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曾经的“劣迹”就被挖出了。2005年,该事务所曾被审计署点名处理,原因是“审计报告失实或疏漏”。2008—2009年,该事务所又为多次上演重组闹剧、屡遭质疑的吉林制药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为紫鑫药业做审计的北京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刘昆,曾被证监会点名公布“案底”——2006年,刘昆就曾涉及违规交易股票案并从中获利。
如果说审计环节的失灵纵容了“人参神话”,那么,各大证券公司的鼓吹则是为之煽风点火。
从2010年底开始,国海证券、长江证券等多家券商连续发布研究报告,称紫鑫药业的人参业务“奇货可居”、“呼啸前行”、“引爆利润增长点”。
今年3月和6月,国海证券发布两篇“看好”紫鑫药业的调研报告,3个月之内,其对紫鑫药业的预测净利润调高了1.4亿,翻了一番。
随后,渤海证券、中信证券、国信证券等游资轮番炒作,紫鑫药业随之炙手可热。
如今,“神话”破灭,推手们也相继陷入泥潭。紫鑫药业持股机构中的第一大阵营——兴业全球基金已经深陷1.8亿元的投资泥沼,按照与紫鑫药业跌幅的盈亏点对应,兴业全球基金已经损失半数。
官司缠身
从银广夏到紫鑫药业,中国证券市场上一直不乏“造梦者”。用财经评论家叶檀的话来说,就是“一家僵尸公司,鼓励了千万家僵尸公司茁壮成长”。而愤怒的股民们也一边叫苦不迭,一边强烈要求“让紫鑫药业倾家荡产”。
紫鑫药业到底会面临怎样的法律惩处?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宋一欣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从目前已揭露的紫鑫药业违法行为看,至少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中的两个方面,一是业绩的虚假记载,二是关联交易的重大遗漏。”
宋一欣认为,法律上可从三个方面要求承责或加以惩处。
一是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在立案查处过程中,若发现有关责任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可按照《刑法》第161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由检察机关对有关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
相应的惩处办法是,“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三是权益受损的紫鑫药业投资者应在中国证监会或财政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有关法院作出认定有罪并生效的判决后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可按照《证券法》第69条的规定,“由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宋一欣介绍说:“据不完全统计,从2001年起至2011年6月底,大约有10000余名投资者做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涉及的起诉标的在10亿元左右,其中,涉及约50家因虚假陈述被处罚或被制裁的上市公司被诉。标志性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有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中捷股份案、杭萧钢构案、生态农业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