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终审驳回静安大火8人上诉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31 15:55 来源: 一财网8月31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11.15”特大火灾系列刑事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终审裁定驳回8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各项判决。
2011年8月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静安区建交委主任高伟忠等2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后,原静安区建交委综合管理科经办人张权、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负责人冯伟,原佳艺公司副经理马义镑、安全员陶忱,原静安建总副总经理周峥、安全设备科科员曹磊、技术质量科科长助理范玮民,原静安监理公司监理张永新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张权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权所犯滥用职权罪尚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原判认定张权受贿数额有误;冯伟及其辩护人提出,冯的行为应属行贿。马义镑、张永新、周峥、陶忱及其辩护人分别以被告人已履行了部分职责,原判量刑过重等理由,要求从轻、减轻处罚。曹磊、范玮民及其辩护人提出,曹磊、范玮民不构成犯罪。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相关案件进行了全案审理后认为,张权明知高伟忠违规决定对教师公寓项目不进行申报,并指定静安建总承包并整体转包给佳艺公司,仍积极执行;对教师公寓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张权等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是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属情节特别严重。冯伟通过张权等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冯、张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依法均应对受贿总额承担刑事责任。
合议庭还认为,马义镑积极参与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的违法分包,没有认真履行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整改;张永新、周峥、曹磊、陶忱没有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范玮民从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组织施工和安全生产的职责,致使项目经理对工程的监管职责虚置。马义镑等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使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有效排除,因而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静安大火系列案于今年6月27日受理,7月18日至24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8月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6起刑事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从政府官员的高伟忠到企业负责人黄佩信,再到电焊工吴国略等2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至免予刑事处罚。至此上海高院终审判决,上海大火案涉及26人的判决全都生效。
此前,上海市二中院依法分别对2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主任高伟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
原副主任姚亚明犯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原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原综合管理科经办人张权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上海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负责人冯伟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
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
原副经理马义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6个月,
原项目经理沈大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安全员陶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放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原副总经理瞿幼棣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原副总经理周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安全设备科科员曹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
原技术质量科科长助理范玮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张永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监理卫平儒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
杨为民犯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张利犯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
姜建东犯单位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
支上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
沈建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劳伟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沈建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马东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
吴国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王永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