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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息披露公众监督是关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31 23:46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民政部起草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在其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这份《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令人安慰的提法,比如“日常捐助接收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披露信息”,“重点事件专项捐助应24小时内披露”,“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应注明省、市、县及其具体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

  坦率地说,该“指引”除了没有列入谁来监督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的具体完成以外,对于披露的内容、对象、要求等规定还是较为详尽的,并且尽可能做到了量化处理,比如披露的时间等。如果这份指引能获得最终通过,那么意义可想而知。但是,我们认为,如此重要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不应该仅是以“指引”的形式出现,因为“指引”仅仅是一种建议形式,缺乏硬性约束,披露主体可以遵守也可以有限遵守或者不遵守,关于公益慈善捐助信息的披露应该考虑最终以“规定”的形式出台,这种行政命令具有硬性的约束力,对披露主体具有一种普遍的约束与要求。

  而且,在公益慈善捐助信息的披露指引或规定的最终稿中,应该考虑加入监督的条款,即应该明确,慈善组织、基金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履行披露捐助和使用捐助的相关信息,将需要受到公众以及行业协会(比如民间组织联合会、促进会等中间组织)等中间组织的监督。如果缺乏来自政府外部的社会监督,那么这些慈善组织、基金会以及社会组织在慈善信息披露方面将具有较大自由裁量空间,它们可以选择有限披露、或者不符合指引或规定的披露,并令公众最后无法获悉详情。

  为什么在慈善组织、基金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的慈善信息披露方面,应该加大社会公众监督?一方面,是因为官方的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果仅是政府监督这方面,还是难以避免“父爱主义”的窠臼。另一方面,这也是由慈善事业的特征决定的。大大小小的慈善组织、基金会的信息披露监督,本身也是一个非常庞杂与巨大的工作,如果只是由政府部门比如民政部来监督,那么成本将会非常大,而且可能监督效果也不佳。而公众监督的好处在于,公众的监督既是负责任的又是无所不在的,如果适当、合理放宽公众、媒体以及行业协会对慈善信息披露的监督,那么如有违规、或者信息披露不合要求的话,当事的慈善组织、基金会等将会面临来自慈善市场的严峻挑战。

  也就是说,如果某一慈善组织不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或者使用捐助有违规,那么,一经曝光,社会将会减少对其的捐助,这是一种慈善市场的自然而然的优胜劣汰,如果捐助减少,势必会影响到其发展与存续。郭美美等事件就令民众对公益组织的信任下降。3月-5月,以慈善会和基金会为主的NGO接收到的捐款为63亿元,6月-8月却缩减为8.4亿元。

  未来,除了慈善捐助信息需要披露以外,慈善组织在投资方面的信息,也应该考虑公开。因为,很多慈善组织都有着自己的投资,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这并不违规,但是,这一块是最缺乏透明的地带,并且是最容易产生寻租的领域之一。而且,现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只是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这种模糊的规定是不够的,这方面的规定应该细化,比如应该规定基金会、慈善组织的资金中用于保值投资的比例,以及投资增值后应该有多少资金来回馈用于公益事业等等。而且,投资这一块的信息披露也需要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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