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拘捕”出于办案保密考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1 01:23 来源: 一财网15年来首次大修的刑事诉讼法,前日公布了修正案草案全文,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时一个月。但草案公布后引来争议,部分条款被指出现明显倒退。
草案中,涉及到逮捕、拘留、监视居住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条款,引来了最为激烈的争议,被指或会导致“秘密拘捕”泛滥成灾。此外,技术侦查手段的合法使用也引发了或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隐私等宪法权利的担忧。
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参与此次刑诉法修订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他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讲述了立法的由来。
24小时不通知家属的缘由
第一财经日报:修正案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拘留、监视居住之后,在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下,可以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这些条款是出于什么考虑?
陈卫东: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都是严重危害国家整体利益、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的犯罪,所有犯罪中这两个是最严重的犯罪。在侦查阶段的初期,有些证据可能还没固定,有些同案犯还没有到案,所以要处于高度的保密状态,这些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决定家属可不可见。
通知家属就意味着这个人已经归案了,对于还没有到案的同案犯、对于公安机关的下一次部署,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这可以做一个变通的规定。但这种变通不能太长,法律上就不好规定到底是48个小时还是72个小时。这个是剥夺了特定类型、极端犯罪的人的权利,它对广大的人民群众、老百姓的权利是没有影响的,因为一般都不会涉及到这种犯罪。
日报:但它是否可能被滥用?
陈卫东:滥用还要有滥用的动力。比如说为了个人的利益,获得了什么样的好处。但办理这种案件是不会存在这种情况的。你要相信侦查人员办理这种案件都是出于工作,对案件负责的。你要说经济案件这样规定,那就麻烦了。像恐怖活动,他们怎么会为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去滥用职权呢?
日报:但“无法通知”和“通知可能有碍侦查”这两种情况是否会成为滥用的理由呢?
陈卫东:这个还要考虑程序如何设置、如何救济,但现在相关规定还不是很细,它只是对适用的范围、审批的程序做了规定。
当一种权利和另外一种权利冲突时,我们的价值选择是什么?刑事诉讼法就是一种价值的选择,它的价值选择就是优先保障人权,但是特殊、重大、严重的犯罪,个人权利就要服从国家的利益。
技术侦查手段的隐忧
日报:此次草案专门增加了一章,对技术侦查做了规定,罗列了多种情形,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公安机关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陈卫东:技术侦查既然允许它合法地存在,那么获取的证据毫无疑问地就具有合法性。在立法中我表达的观点是,尽管可以,但我们尽量不要用,因为技术侦查获得的证据要经过公开质证,一质证就会暴露我们侦查的手段和过程,特别是秘密侦查会危及秘密侦查员的人身安全,所以能够不用就不用,它更多的是作为侦查中破案的一种线索,侦查的方向,而不是把它作为证据来定案。其实很多案件侦破以后完全可以不用技术侦查,比如证人证言等。
日报:但这个规定也引起了争议,很多人担心若被滥用的话,会导致公民人身自由、隐私权被侵犯。
陈卫东:这个话题立法机关原来是不准备立的,是我给提出来的。因为有些案件不用这个手段,根本破不了案,比如毒品案件、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不用技术侦查手段就破不了案。
实践中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在大量地用。你说法律不规定他就不用啦?你不用他就在诉讼外去用,危害性可能更大,还不如让它浮出水面,写在法律上来规范它。所以不要觉得我们规定了这个问题,就说明我们在人权保障上又退步了,实际上这是一种进步。律师会见,警察不能在场,也不能监听,警察办案处处受限。光规制警察,那犯罪分子就嚣张了。侦查权要平衡。
日报:这次修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会怎样处理这些意见呢?
陈卫东:这次修订是由法工委组织,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和我们专家学者从去年下半年以来一直在开会研究,是各个部门和专家学者共同研究出来的。所有条款都通过了各个部门领导、党组研究通过,学者支持,最后写出来的。
争议是正常的,可以发表不同的观点。(民众的意见)将分门别类整理,有道理的就吸收,没有道理的就不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