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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保护各方利益 依法统一裁量尺度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1 08:2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均衡保护各方利益依法统一裁量尺度

  8月31日9时,北京市朝阳区房屋权属登记大厅的咨询台前已排起了长队。工作人员在忙碌的间歇告诉记者,最近来咨询的市民多了许多。一对老夫妻告诉记者,他们认为改不改房产证名字都不要紧,只要在婚前或婚后订立了协议就行。在登记大厅,一对情侣表示,他们并没有特别关注新司法解释,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没有影响。有两位已做婆婆的女士告诉记者,她们儿子结婚住的都是家中原有的房子,所以不存在更改房产证名字这个问题。但她们坦言,以后会考虑把儿媳妇的名字写进去。张婷婷摄影报道

  

均衡保护各方利益依法统一裁量尺度

  

均衡保护各方利益依法统一裁量尺度

  

均衡保护各方利益依法统一裁量尺度

  

均衡保护各方利益依法统一裁量尺度

  

均衡保护各方利益依法统一裁量尺度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8月13日施行。新解释核心直指如今婚姻财产纠纷的热点问题,如房产分割、产权归属等,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而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父母给买房配偶没份等条文,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目的是为了均衡保护各方利益,依法统一裁量尺度,以对解决实际纠纷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司法解释着眼于化解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将物权登记效力引入婚姻家庭关系当中,使离婚家庭财产权属性更加清晰,也更具有操作性。

  个人产权认定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后房子归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条规定是新司法解释中争议最多的条款之一。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呼和浩特市的于先生说,2009年,他和妻子离婚,法庭根据房产证上的日期判定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于先生得到了房子却无奈支付给了对方20万元。“房子是我父母给买的,他们辛苦了大半辈子,几年的工夫就少了一半。这个房子,于情于理妻子都不应该分的。”他认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合理。

  “将房产登记在出资购房一方父母的子女名下,视为只对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这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北京海淀法院民一庭陈昶屹法官认为,这种做法,将财产关系摆在明面,避免了因感情模糊了产权、离婚时纠纷复杂的现状,从长远看有利于婚姻的理性和稳定。

  陈法官进一步解释,上述规定并未否定婚姻法中“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如果男方出现了外遇情况,离婚时女方生活及住房困难,即使该房屋是男方父母赠其个人的财产,也应当依照婚姻法规定给予女方经济帮助及住房保障。

  浙江的小陈和女友准备结婚,父母出钱为小陈买了新房,办房产证时女友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小陈很苦恼,他想知道,在房产证上加与不加他女友的名字,对最后的产权归属有什么影响?

  针对小陈的情况,参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全国意见征询的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明军说,“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才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女友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字,那么房产视为男方父母赠与双方的共同财产。

  至于属于共同财产的份额,婚姻家庭案件资深法官、上海市一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李虎则强调:“未必是一半。法院审判时会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财产的来源、对财产的贡献、生活需要的程度、婚姻延续的时间等。”

  (责任编辑:马常艳)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以及婚前一方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子归谁?

  在现实操作中,因为房子是价值很高的物品,一方家庭往往难以独自承担,由双方父母共同为孩子购买的情况很普遍。

  王先生与林女士结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钱购置了新房,小王的父母出资150万元,小林的父母出资60万元,房产登记在小王名下。如今,小王和小林因感情不和面临离婚,但其离婚的最大争议是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这种情况该如何裁决?

  司法解释(三)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吴卫义说:“按照旧法规定,该争议房屋将被认定为双方共有。新法出台后,变成了‘谁的父母出资多,谁的孩子房子份额占得多’,即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比例共有该房产。”

  “这样的规定从我国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杜万华说。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也是焦点问题之一。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如今,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特别是按中国的传统及婚嫁习惯,一般由男方提供住房,房产一般也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往往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房屋应该归谁?

  “现如今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一直是难点问题之一。”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学军说,新法实施后,双方离婚时对于此类不

  动产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但考虑到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要对配偶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王学军法官解释,这种补偿要兼顾不动产增值部分及配偶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同时还要兼顾婚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配偶一方做出合理补偿。他认为,此规定充分体现了夫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既让买得起房的男方放心,也同样让买得起房的女方放心,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财产观、婚姻观,而且对配偶一方补偿时要兼顾“不动产增值部分”的规定。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芳律师肯定了这条规定:“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这才是最大亮点。这对于没有购房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一方,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双方约定把房子由一方赠与另一方,后又反悔,另一方能要求继续履行吗?

  根据司法解释(三)规定,无论婚前一方约定赠与对方房产,或婚后约定赠与对方房产,只要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赠与方即可撤销赠与,对方即不能要求赠与。

  陈昶屹法官表示,事实上,对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赠与合同关系,均应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使是准夫妻和夫妻之间也不例外。保护赠与人在赠与前的任意撤销权,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属于世界通例,并非刻意不保护另一方获取房屋的权益。

  不过专家强调说,如果夫妻双方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另一方就不能任意撤销该合同。如果对方没有出现《合同法》第195条法定撤销赠与情形的,接受赠与的一方,是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办理财产权利转移手续的。

  陈昶屹法官同时表示,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办理公证手续的赠与合同,赠与方也并不是必须无条件履行。法院会根据赠与合同是否附有赠与条件、赠与人是否穷困、赠与人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赠与人是否履行赠与义务,这对于赠与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必要的保护。

  (责任编辑:马常艳)

  共同财产认定

  ●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

  结婚后,如果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产生争议,将如何认定?

  赵先生和孙女士结婚多年,去年,孙女士在赵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共有的一套房屋卖给了第三方,赵先生知情后主张追回房产,孙女士这个行为有效的吗?

  根据司法解释(三),如果第三方是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孙女士买卖房屋这个行为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二人离婚,赵先生可以要求孙女士对他的损失作出合理赔偿。

  相关专家告诉记者,这个条款实际是对《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重申。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若该行为未经过夫妻另一方的追认,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法律为了照顾善意第三方的利益,保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所以有条件地承认第三方交易行为的有效性。本条所涉及的房屋是指夫妻共同共有房屋,不包括夫或妻婚前或婚后个人财产。

  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刘女士,近期丈夫提出离婚。她咨询了律师,想在婚姻破裂之前进行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司法解释(三)告诉我们,法律将保护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

  根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有重大理由并且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王芳律师认为,该条款是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在符合一定条件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

  “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长年担

  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王芳律师站在女性的一方肯定了这项规定。

  杜万华庭长对此强调,在审理夫妻财产分割案件中必须非常慎重,除非情况特殊,一般情况下,不离婚不能分割财产。

  ●双方共同出钱购买以父母名义参加的房改房,离婚时分割此房产的主张是否合理?

  陈先生和刘女士结婚后,两人共同出钱买了一套以刘女士父亲名义参加的房改房,产权登记在刘父名下。离婚时,陈先生要求分割此套房产,他的主张合理吗?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作出分析:这套房子的性质为父母所有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既然非夫妻共同财产,子女出资应按债权处理,即夫妻系债权人,获得产权的父母是债务人。在夫妻离婚诉讼当中,可对该债权做出处理,即明确债权谁来享有。

  此外,还有人提出疑问,离婚后,对于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一方能否再起诉要求分割?

  司法解释(三)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专家特别指出,本条规定针对的是“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包括离婚时一方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后者,婚姻法另有规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这类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都是共同财产吗?

  据记者了解,百姓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收益的认定有诸多疑问。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自然增值及投资经营收益。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一直未予明确。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归个人所有;但婚前个人财产可能会自然增值。”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巫昌祯说,比如把钱放到银行里,10年后利息增加了,比如房产自然增值了,这都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如果拿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经营了,比如开饭店,经营所得的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都做了贡献。婚姻法明确规定:经营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的养老保险是共同财产吗?

  张先生和曹女士准备离婚,曹女士提出要对张先生的养老保险进行分割。争议焦点在于,养老保险是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共同财产。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有所修改和完善。

  根据司法解释(三)规定,不能简单地说养老保险是或者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养老保险账户分为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两部分。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个人部分,在离婚时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单位缴纳部分不能分割。

  (责任编辑:马常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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