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终裁:婚后房产加名不征契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2 03:50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耿雁冰
夫妻间房产加名该不该征税终于有了定论。
8月31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权变更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房产加名免征契税。
“按照契税的法理,只有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才能纳税,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加名后房子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权属转移,因此要对他们征税实际上是依据不足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刚告诉记者,对于没有形成实质性夫妻关系的,加名就不适用免征。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实施后,连锁反应首先就是婚前房产“加名税”上,武汉、成都等城市先后被曝光对婚前房产征收超过3%的“加名税”。
孙刚表示,有些地方机关按照自己的理解,觉得应该对房产证加名征收加名税,这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可以澄清税务上的一些疑虑。
不过首都经贸大学房地产经济系副主任丁芸认为,这个问题争议很大:“看你以什么样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契税是针对承受人的,也就是谁接受房子谁缴税。按照权属发生转移就要纳税的说法,加了一个名就相当于多了一个人,所以看怎么理解夫妻这种特殊的关系。”她表示,如果是夫妻间房产加名理解为赠与,就符合契税条件了。
此前就有财政部官员解释说,对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
以婚前房产征收“加名税”的武汉市为例,据该市房产交易中心介绍,对房产证加名的征税方式和办理手续是按“赠与行为”对待。夫妻双方约定各自持有该套房产的份额后,首先需要办理公证手续,再请专业评估公司对需要加名房产的市值进行评估,按赠与房产的手续办理。
此过程中,需要缴纳契税,具体计税方式为“加名方持有房产的份额×加名房产评估出来的市值×婚前房产契税税率4%”。
孙刚表示,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解释出台后,地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加名征税,就属于不当征税行为,如果征了就应该办理退税。
根据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发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如果没结婚加名字,就要征收契税,但契税是地方税,有的地方还有减免政策,要看各个地方对契税的操作性规范是怎么定义的,有的地方征3%,有的地方征1.5%,所以这种情况要看各地自己的规定。”孙刚表示。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房产证加妻子的名字能够免税,那么加上孩子的名是否也能减免?孙刚表示,房子属于家庭财产,一般以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加上子女,就变成复杂的共有关系,这里面就有赠与的行为含在里面。
他认为,如果把子女名字加进去,以后房屋产权发生转移,会有很多麻烦,房屋三个人所有,以后房屋买卖需要三个人都同意。不过,父母把名下房产转给子女,由于是直系亲属关系,可以获得一定的减免。
孙刚强调,这次免征针对的也是婚姻关系已经存在的夫妻,不同于亲属关系,实际上我国对于直系亲属之间财产转移,一直是给予宽免的财税政策的。
“家庭之间内部是继承的关系,如果因为继承就纳税,如何鼓励人们追求财产的增加呢?财产增加都是为了给子女,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遗产税,我个人认为房产给予子女是不应该征税的。”孙刚告诉记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使房产关系成为婚姻关系中的焦点。
“这次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本身针对离婚纠纷中因为房屋的产权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司法解释涉及的是财产关系,属于物权法所涉及的法律规定,而物权法一涉及到财产就与税挂上钩了,这恐怕是当时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时没有想到的。”孙刚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