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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是基金会公信力生命线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4 22:06 来源: 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记者  赵婷

  从郭美美炫富引发慈善强震开始,慈善闹剧的主角在变,话题却始终没变。近期,河南宋庆龄基金会成为舆论的新焦点。从中国红十字总会,到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再到河南宋庆龄基金会,公益慈善组织真的是“见光死”,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公信力应该如何重建?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基金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黄震4日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说,“基金会能否做投资、如何做投资需尽快辨明,立法应认定基金会为财团法人,并明确其法律地位。基金会信息公开体系亟待完善。”他表示,我国基金会投资监管问题还在探索之中,希望能找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道路。

  慈善组织“见光死”?

  针对河南宋庆龄基金会涉嫌公益牟利的问题,黄震表示:“我国基金会内部治理水平较低,而公众对基金会的期望值又极高,一旦出现问题,基金会很可能失去道德优势,成为千夫所指的对象。”

  黄震称,信息公开是基金会公信力的生命线。公益慈善财务管理不透明,缺乏有效监督,不易保证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率,也给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果再有一两个害群之马被公众发现,很容易产生蝴蝶效应,导致整个公益事业的公信力严重受挫。

  “实质上公益慈善界掀起了一场‘慈善打假’行动。”在黄震看来,当前舆论抨击的重点已从“灰慈善”转向了“伪慈善”。“‘灰慈善’是指公募机构不透明、不规范,而‘伪慈善’是指打着慈善的名义敛财。二者有所区别。”黄震说。

  黄震表示,从“郭美美事件”到“卢美美事件”,再到河南宋庆龄基金会事件,正如突然从黑暗中走出的人初见阳光有一个适应的过程,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应尽快适应阳光的强光照射,直面人们猛烈的质疑,公益慈善机构走出危机的惟一办法是自救,随时准备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质疑,才能重建公众的信任。

  基金会投资监管尚需探索

  对于公众质疑的河南宋庆龄基金会投资问题,黄震表示,基金会能不能做投资、如何做投资等问题确实需要辩明,这些问题关系着中国公益慈善事业能否做大。

  导报记者了解到,现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于基金投资的规定只有一句话———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会适用何种投资操作的方式,要视基金会的情况而定。”黄震介绍,我国基金会投资有委托机构投资、内部直接投资、设立专门企业三种模式。宋庆龄基金会属于设立独资的投资公司。

  “基金会投资不得买期货,不得违法贷款和提供担保,不得投资艺术品,奢侈品。不得从事直接经营性、生产性领域的投资。”黄震认为,即便处于保值增值的目的,公益资金用于投资,也需要考虑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收益性。

  在黄震看来,基金会的投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益目的,其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不是说不能去赚钱,而是不能随意对收入进行分配。”他说。

  据介绍,我国以往通常以对待社团的方式来对待基金会,但二者在特征上有所区别。“将来我国的立法应确立财团法人的法律地位,并确认基金会为财团法人。”黄震建议。

  信息公开体系

  近日,有读者致电本报,称在肯德基就餐时遭遇“被捐款”。“点餐时服务员少找我一元钱,称中国扶贫基金会携手百胜餐饮集团旗下肯德基等品牌发起‘捐一元·献爱心·送营养’全国劝募活动。一元钱不多,但是心里很不舒服,我可以捐上几百元给需要帮助的人,但是不想捐一元钱给郭美美买包。”该读者说。

  “不撒谎、不贪财、不恋权、不图名,这是做慈善的底线要求。”黄震说。

  但是,慈善的公信力一旦塌陷则难重建。“信息公开是基金会公信力的生命线。”黄震表示,但事实上,基金会与捐助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基金会拥有明显信息优势。

  “基金会与政府不同,它不拥有商业秘密,也不涉及国家安全机密,而与政府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是提供某种公共产品的部门,完全可以充分地披露更多信息,体现透明度和公信力。

   同时,基金会与公司的相同之处是,独立于政府之外,受政府监督而又面向市场的独立主体。”黄震分析,“基于以上相似之处,在信息公开制度上,基金会可参考和借鉴政府和公司的信息公开模式。”

   “我国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存在法律规范的位阶不高,框架结构比较粗糙,内容较简单等问题,”黄震说,“除了法律缺位,从事基金会实务的工作人员,也缺乏信息公开的意识。我国的整个基金会信息公开体系接近于空白。”

  “基金会是否能逐步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是基金会以及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点。”黄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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