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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市场准入 提高失信成本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5 09:14 来源: 经济日报

  商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行业、消费者等社会各个层面的共同努力,其中,制度建设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在加强商业诚信体系建设中,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些什么?应当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记者:在加强商业诚信体系建设中,政府首先应当做些什么?

  刘俊海:应当建立各类市场的进入制度,还要进一步发挥政府行政处罚的职责,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

  另外,要加强立法修订步伐,提高失信的成本。所有的法律体系都应当贯穿一条,那就是弘扬诚信文化的主旋律。例如商务部目前正在起草“网络零售管理办法”,其中实名制和交易商的连带责任一定有所体现。再如修订中的民事诉讼法,应当引入集团诉讼制度或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消费者协会、协会社团的成员向特定的失信企业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记者:如何加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合作?

  刘俊海:目前许多政府部门都建有信用数据库,关键是要打破部门之间的界限,实现银行、工商、税务、海关、证券、保险、商务等诸多部门和产业或市场领域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衔接,使这些信息能够随时供公众查询,做到全天候、全方位地向消费者提供。

  为了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强化信用监管力度,国务院可以成立一个商业诚信工作委员会,加强对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采取政府道德教化,民政行事的手段,综合治理失信行为,以构建一个和谐的、有竞争力的市场经济环境。

  记者:在对诚信企业的激励和对失信企业的惩戒上,政府应当如何把握?

  刘俊海:首先,要采取“胡萝卜政策”激励诚信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府的诚信企业激励基金,提高政府财力支持的可操作性,起到激励诚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的作用。例如在政府采购中,可以加大诚信企业的权重,使之和不诚信的企业产生明显差别。

  此外,要采取“大棒政策”完善失信企业民事责任制度,特别是加大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追究力度。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而言,应当进一步加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改革力度。原则上下要保底而上不封顶,由司法部门按照商业欺诈的不同情况确定惩罚金额。民事责任追究要切实提升守约方、受害者的维权收益,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同时大幅提高失信企业的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还应当建立一个诚信修复制度,允许失信的人、失信的企业,意识到自己的问题以后慢慢修复自己的信用。 文/本报记者 陈 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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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信工程

  金信工程以信息化建设作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改革创新手段和支撑,建立了为企业监管、“12315”行政执法和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的专题数据库群及覆盖全国各级工商机关的“12315”行政执法信息处理网络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两类业务应用系统。

  一是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以企业登记静态信息和监管动态信息为基础,将企业信用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采取激励、预警、惩戒、淘汰等方式,对企业准入、经营、退出行为进行监管。

  二是实施个体工商户分类登记管理。细化个体工商户分类监管指标,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对信用等级低的个体工商户实行重点监管。

  三是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以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和商品分级监管为基础,采取信用指数发布、品牌比对、质量监测等措施,构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是加强担保权登记管理。出台了股权出资出质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了质权登记及其信息公开、权利保障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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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经济户籍库正在建设过程中,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建成后基本实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基本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监管信息与外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和社会公众对企业登记管理基本信息的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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