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深圳友谊医院发包科室被诉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6 17:37 来源: 财新网

  一审判定,医院与承包人签订的科室承包合同无效,但医院应补偿承包人相应损失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深圳友谊医院违规对外承包糖尿病科室。数月后,医院单方面要求承包人停业。承包人陈先生为此提起诉讼,索赔160余万。但是,法院认为,双方承包科室的协议无效,判决医院补偿承包人40多万元。

  据《南方日报》报道,原告陈先生称,2009年12月,他与友谊医院签订科室承包协议书,每月交纳10万元管理费。2010年4月,医院单方面通知陈先生停业,此后,还四次强拆该科室的广告牌,造成严重损失。

  基于此,陈先生向深圳友谊医院索赔162万余元,包括赠送药品费、承包费、住院费、广告费、医生和工人工资等七项费用。但医院称,赠送药品纯属陈先生个人行为,员工工资和办公用品费等费用也应由陈先生自行承担。

  深圳友谊医院指出,陈承包的科室曾聘用一名助理医生独立从事诊疗活动,该助理医生未经注册,违反了医院的规定,深圳市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曾因此对陈先生的科室作出处罚。

  深圳友谊医院此前曾与陈先生签订了《临床科室内科(内分泌诊疗)综合目标经济管理责任书》,双方的权利义务于2010年12月4日终止。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认为,陈先生与友谊医院签订的责任书,其实质为医院内部的科室发包经营,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系无效合同。友谊医院应对此负主要责任,陈先生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定,友谊医院应退还业已取得的管理费和押金,合计32.5万元。而医院收取的住院费20000元以及承包人支出的广告费,友谊医院应承担70%,合计应补偿承包人约12.7元。但是,陈索赔的赠送药品费、员工工资、办公经费等损失,缺乏证据,应自行承担。

  就此一审判决,深圳友谊医院表示,已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亦明确规定,禁止转承包医疗机构及其科室。■

  (财新见习记者 林韵诗)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