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贾方义:康菲事故涉及三宗刑事罪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7 00:40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胡雅君
核心提示:贾方义指康菲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破坏性采矿罪三项刑事罪名。
9月6日下午,北京华城律所律师贾方义在北京以个人身份召开“康菲漏油事故刑事责任”新闻发布会。
此前他曾向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海洋局分别递交公开信,要求国家海洋局向刑事司法机关对康菲公司提出控告,启动刑事司法调查程序,让刑事司法机关介入该起事故调查。
在“康菲漏油事故刑事责任”新闻发布会上,贾方义指出,康菲公司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破坏性采矿罪三项刑事罪名。
律师认为康菲石油触犯刑法三罪名
“美国墨西哥湾事件发生之后,美国追究刑事犯罪的检察官第一时间就介入调查,而BP在4天之内就公布了各方面的数据及其情况,很快拿出200亿美金作为环境赔偿基金,为什么我国的渤海湾漏油,在事故发生两三个月之后,至今没有启动刑事调查程序呢?”贾方义对此提出强烈的质疑。
他指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康菲公司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破坏性采矿罪三项刑事罪名。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导致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就属于重大损失。而渤海漏油事件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30万元,显然满足“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条件。
而泄露的石油属于有害物质,进入海洋会引起海洋生物大量死亡,也会因为生物链而对人类健康造成巨大损害,按照此条规定,法定最高刑可判七年,并处罚金。
此外,他认为康菲公司还触犯了刑法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中对此罪的规定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贾方义介绍说,康菲公司存在违章作业行为,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不积极采取措施,导致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并且隐瞒事实,符合此罪构成要件。
贾方义认为,康菲公司还涉嫌破坏性采矿罪。
在国家海洋局公布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中指出:造成此次溢油的原因从油田地质方面来说,由于作业者回注增压作业不正确,注采比失调,破坏了地层和断层的稳定性,形成窜流通道,因此发生海底溢油。
其中油田的B平台没有执行总体开发方案规定的分层注水开发要求,B23井长期笼统注水。此外,B23井注水出现异常,理应立即停注排查,却没有果断停注,造成溢油量增加。
而C平台则没有进行安全性论证,擅自将注入层上提至接近油层底部,造成C20井钻井过程中接近该层位时遇到高压发生井涌。还违反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C20井表层套管过浅,发生井涌时表层套管下部地层承压过高,造成原油及钻井泥浆混合物侧漏到海底泥砂层,导致C平台附近海底溢油。
“报告中的这些都可以说明,康菲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贾方义说,如果此罪认定成立,最高刑为五年。
贾方义介绍说,此三罪中任何一罪如果成立,都可以对康菲中国处以罚金。而罚金的数额没有上限,是以客观上剥夺其再犯能力为标准的。“这意味着,如果康菲石油需要50亿资金才能进行海洋石油开采,就可以对其处以50亿的罚金。”
新型案件 起诉搁浅
在新闻发布会上,贾方义介绍说,他所提起的渤海漏油环境公益诉讼在三家法院“都没有立案”。
此前在8月7日,他以中海油和康菲公司两家作为被告,向海南省高院、青岛海事法院和天津海事法院这三家法院分别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中海油和康菲公司向公众道歉并立即成立100亿元的赔偿基金。
“一般环境诉讼案件在法院是一般怠慢,这个案子法院是特别怠慢。”贾方义指出,山东青岛海事法院立案庭庭长在其提交诉状时,曾问他是否需要补充其他证据,在得到贾否定回答之后,青岛海事法院立案庭庭长曾说,“那我就交给被告答辩了”。
“既然可以交给被告答辩,这就意味立案是没有问题的。”但贾方义之后被山东青岛法院告知,此案属于新型案件,该院领导要对是否立案进行商量。
商量的结果是,青岛海事法院告诉贾方义,“此案要逐级上报”。
随后,天津海事法院也以相似的不立案理由:“新型案件,领导还在讨论中”,告知贾方义。
而收到贾方义诉状的海南省高院则是直接电话告知此案不予立案,因为“不在我们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