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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保险业务转让法规10月实施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7 19:00 来源: 财新网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的审批流程、细化了申报材料,规定业务转让需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

  【财新网】(实习记者 王申璐)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将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2011年9月7日,保监会以2011年“第1号主席令”的形式发布《办法》。保监会官网在新闻公告中称,在保险业改革实践中,保险公司转让其全部业务的情况已有发生,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

  《办法》初步建立了保险业务转让的制度框架和基本流程,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平等、自愿、公开、公平的基本原则,限定了接收方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明确审批流程,细化申报材料,规定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业务转让制度是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保险公司自愿的市场退出行为,整合保险市场资源,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者破产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业务转让,因偿付能力不足而被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的保险业务转让,都不适用该《办法》。再保险实质是对风险责任的转移,与保险业务本身的转让有本质区别,也不适用该《办法》。

  今年3月,保监会发布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将其经营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自愿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险公司通过业务转让,达到自愿退出保险市场或者剥离部分保险业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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