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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启动省级防逃追逃协调机制 首先监督裸官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9 03:17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涌

  9月7日,中纪委、监察部宣布启动省级防逃追逃协调机制试点工作,黑龙江、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云南、江西、河南等10省市作为首批试点启动。

  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强调,当前防逃追逃工作正处于发展时期、关键阶段,并指出要通过建立省级防逃追逃协调机制试点,积极探索规律,进一步提高防逃追逃工作整体水平。

  “惩治腐败和追逃贪官这是我国在加入反腐公约时做出的两项承诺。”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说,“但我们以前追逃贪官还是力度不够,我一直主张应该像追逃犯一样追贪官。那么现在的这个联动机制,正在为此创造有利条件。”

  重点布控海岸边境

  林喆介绍,我国于2005年正式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我国已经成立了由24个机关和部门组成的部际协调小组,具体承担国内履约的组织协调工作。

  林喆说,2009年以前,工作重点是在惩治腐败;而那之后可以看到,在追逃贪官的力度方面开始增强。

  在这其中,“裸官”成为首先监督对象。

  2009年9月,中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首次提出,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2010年7月,我国又正式出台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此后,各地方也出台针对“裸官”的相应规定。

  在今年6月份中共中央外宣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吴玉良表示,中国将逐步建立防逃网络,特别是针对近年来出现的腐败分子利用外国投资移民政策获取身份、转移赃款等问题加强了防范工作。

  “贪官出逃基本上有两个路径,就是通过海上或陆上边境偷渡。这样的话,防逃、追逃贪官首先也要由此处开始着手。”林喆如是说。

  在此次中纪委启动的十个省级防逃追逃协调机制试点省市当中,有6个沿海省市,以及黑龙江、云南两个边境省份。林喆认为,通过这些省份之间即时的信息共享,有利于快速遏制贪官外逃的路径,达到像追捕逃犯一样的效果。

  在不断严密追逃机制的同时,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表示,要使这种机制更有效率,应该注重将防范机制前置。

  按照竹立家的初步整理,我国仅2010年一年针对惩治和防范官员腐败出台的各种政策、规章等就有23项。

  “可以说,我们现在用以辨识贪官的制度已经相当多,但关键还是在执行。”竹立家如是说。

  海外追逃难题

  在建立贪官的防逃追逃机制方面,海外追逃亦是重点之一。

  干以胜提到防逃追逃工作时提出了五个“必须坚持”,其中第一个提出的就是“必须坚持外交交涉为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截至2010年,我国已与35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加入含有司法协助、引渡等内容的28项多变公约。

  颇引人关注的是,今年7月份,厦门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被加拿大遣返回国。此前,赖昌星利用相关司法程序,在加拿大滞留长达近十年之久。由于中加两国没有签署双边引渡条约,这一过程显得十分漫长。

  “我国正在不断努力与更多的国家建立双边引渡机制,而且也已经取得了相当的突破。但与容纳较多贪官的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之间,还尚未建立这种双边引渡机制。”竹立家如是说。

  除引渡机制外,在追逃海外贪官时,还存在着另外一个问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无法启动。

  在这种情况下,贪官外逃财产无法得到有效追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当中特别增加了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一内容增加,被认为将终结外逃官员们的“神仙日子”。

  但有学者指出,这一内容需要特别谨慎。北大法学院教授陈瑞华针对相应条文指出,这种涉及剥夺公民财产的问题需要严格的诉讼程序,既需要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切实保障,同时也要对执行机关的权力予以制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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