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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贵微博和大股东的交易伦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4 01:08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冷新宇

  8月24日9点39分,有近400万粉丝的史玉柱发布了一条微博(http://weibo.com):“拜托中国人寿,别虎视眈眈想控股民生银行。中国唯一的民营的重要银行(总资产2万亿以上),不应倒退成为国有银行。给民营一块小小的天空吧。失去民营机制的民生银行,将失去核心竞争力,告别高速成长。”

  该微博不久即被删除。但8月24日到26日三日内,民生银行H股升3.9%,报收6.66港元,A股升5.2%,报收6.09元。照A股价格计算,史玉柱在三日内浮盈达到2.36亿元,他的这条微博也因此被称为“史上最贵微博”。

  8月29日,史玉柱通过微博表示:“我多次表达过长期投资计划,再次明确:我公司在二级市场新增持的A股和原来持有的民生银行法人股,三年内如果我们出售掉一股,大家可尽情骂我……”

  此微博似乎向众多民生银行的中小股东极力撇清:作为民生银行董事的史玉柱本人以及作为民生银行第六大股东且由史玉柱实际控制的上海健特,不存在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嫌疑。

  今年上半年,上海健特密集增持民生银行的股票。根据现行的证券交易制度,如史玉柱所言,上海健特在锁定期内不能通过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来套现。由此看来,怀疑史玉柱通过内幕交易而直接套现的,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不是无意为之,史玉柱发表此条微博希望达到什么目的?

  抬升民生银行股价的目的,有一种可能性是:上海健特并不期望第二大股东完全掌握董事会的话语权,针对中国人寿要实现对民生银行的控股,不论通过协议收购还是在二级市场进行要约收购,上海健特都可以此增大议价的筹码,而中国人寿要完成以控股为目的的收购,无疑要多花许多真金白银了。由此观之,不妨把“最贵微博”看做是大股东们争吵的时候有人把会议室的大门打开,故意让大家听到里面的明争暗斗。

  第二种可能性或许有点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在二级市场上拉抬股价,除非没有成交量,否则总会有人套现收益。倘若二级市场的受益者与公司大股东形成某种幕后的交易,短期内股价的暴涨正好为潜伏者提供了套现的绝佳机会。金融衍生工具的存在,还可以成倍放大上述收益。

  好奇者怀疑史玉柱是否违反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则。我国《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但此处“利用”二字表明,归罪于知情人必须以证明他存在利用的主观故意为前提,但我们并没有发现史玉柱本人实施的证券交易行为。

  如果对照该法第75条对“内幕信息”的界定,你就知道“最贵微博”打了一个精准的擦边球。“内幕信息”中包括一类情况——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但中国人寿仅仅表达了一个潜在的控股银行的意愿,尚未在民生银行董事会以正式文件提出,也没有公开发布正式信息,甚至中国人寿都没有明确表示要控股的就是民生银行。由此可见,这一行为实际上并不符合《证券法》中关于内幕信息的要求。

  给史老板安上一个“内幕交易”的大帽子,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显然是上纲上线的不妥做法。但问题是,证券交易本身是一个极为严肃的事情,股票交易应该以股票本身的质地作为交易的判断标准,所以不论虚假信息是否对小股东造成实际损害,排除虚假信息对二级市场的干扰是证券法律制度中极为重要的内容。我国《证券法》第76条直接规定了操纵市场者的法律责任,其中第4款的兜底条款,给监管机构判定操纵市场的行为赋予了极大的裁量余地。严格地说,如果监管机构证明中国人寿尚无控股民生银行而进行收购的计划,那么史老板恐怕难逃散布虚假信息的嫌疑。

  “最贵微博”事件给中国证券市场以及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提出了一个严重的警告——在投机心理蔓延至几乎无法控制的背景下,如何让上市公司大股东洁身自好,以自律的精神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从而避免给证券市场带来不良影响。法律在此问题上的规定含糊其辞,恐怕这也是监管层感到极为困惑的地方。

  寄希望于中小股东起诉从而通过司法途径强行纠正的人们,只要看看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证券欺诈案件少得可怜的数量,就知道这是多么困难的事件。正是这样,行业自律问题才应当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大股东的交易伦理的丧失,正是摧毁国人对证券市场信任感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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