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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新税法执行遇阻 隐现地方财政压力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7 02:33 来源: 中国经营报

  作者: 屈丽丽 | 来源: 中国经营报

  “我的每月工资是3000元。新个税法执行后,每月理应多收入50元。可是我的8月份工资与未执行新个税法时一模一样。”小刘是四川一家建筑设计公司的员工,9月1日领工资当天,小刘很失落。

  如小刘的遭遇一般,9月1日刚过,新税法不被执行的消息不断传出。据报道,在上海、福建厦门、天津武清、河北唐山等地,一些税务部门仍然按2000元起征个税,而上海更是出现了2000元起征点和3500元起征点的双重标准。

  在《中国经营报》记者的调查中了解到,新税法执行不力,背后涉及地方部门的税收压力,所以出现地方税务部门“反逃税”,不惜冒“违法”之名不执行。而种种问题背后,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工薪收入者多征的税款又将如何退回?

  多征税款退还路径复杂

  据报道,上海、厦门、唐山等地方税务局以软件没有更新为由,仍按2000元起征个人所得税。11日,厦门市地税局对此作出回应称系统已正式运行。

  按照公告,“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 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即使企业有避税之嫌,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地方税务部门来说,没有必要在9月初新个税法刚刚执行之初就先来“反逃税”。其不愿执行新税法背后,反映的往往是地方财政逐年增税背景下,地方利益与中央利益的冲突,而这也很可能是“违法”的根源所在。

  对于本次地方税务部门多收的税款,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认为,“纳税人可以通过所在单位提出退税申请,再由单位与当地税务机关协商解决退税问题。”

  “退回税款有两种途径,第一是通过协商后,税务机关直接退还税款给单位;第二是当前多缴的税款抵扣下月应缴个税税款。一般来说,第二种方式较为适用,因为前一种方法程序复杂,通常时间周期会很长。”刘天永说。

  刘天永还告诉记者,“第一种退税方式的复杂性在于,我国出于税收安全的考虑,所有税收全部进入专用账户,也就是说,纳税完毕税款即已进入财政账户(即入库),如果要退税的话,就涉及到退库的问题,因为税款已不在税收部门掌控之下,税收部门就要协调财政部门给予批准,由于个税覆盖面广,扣税额及返还额存在较大差异,工作量会特别大,同时财政退税还涉及审批权限的问题,对不同的退税额省、市、区、县有不同的审批权,整个流程下来,手续繁杂,而且时间会较长。”

  “而第二种方式由于不涉及退库及结算问题,相对就会简单很多,只需要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之间出一个内部调整的规定或沟通函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些企业单位因为退税手续复杂,退税额又不大,因而表示放弃申请退税的权利,对此,有专家指出,“出于便民的目的,税务部门应该考虑重点采用第二种方式。”

  新税法迟滞隐现地方财政压力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地方税务部门对新税法迟滞执行或有意拖延,可能与个税调整影响地方税收入有关。”

  1994年国家分税制改革实施后,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税种管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由中央集中管理征收(即国税),个税等一些零、散、碎的小税种由地方征收管理(即地税)。

  不过,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以及居民收入的增加,个税收入出现了突飞猛进的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的8年间,个人所得税平均年增幅高达48%,年增收额118亿元,是同一时期增长最快的税种。

  有数据显示,“198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仅征收16万元,2001年个税收入增至995.99亿元,2010年个税收入更是增长为483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3%。”

  “事实上,个税收入在很多地方已成为地方税收的第二大税种,从全国来看也在前五大税种之列(注:车船使用费推行后可能有变化),这意味着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地方的税收收入。”某央企的财务部负责人告诉记者。

  的确,在本次个税法修正案的讨论过程中,财政部的负责人曾指出,“如果将减除费用标准(舆论称其为个税起征点)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 /月,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将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

  此后,在全国人大网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征求意见引发民意潮,并直接导致减除费用标准最终提高到3500元,同时,税率级距也发生了变化,第一级距由5%降为3%,同时拉大了低税率的级距范围。

  “这意味着,财政收入的减幅在1200亿元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扩大,与此同时,纳税人占全部工新收入人群的比重也将进一步下降。”上述人士指出。

  而这种下降影响最大的地区应该在个人所得税收入集中的东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因为这些地区本来个税收入多,所以减幅也就会更明显。同时,西部地区虽然工薪阶层较为集中,但由于收入本来偏低,税收调整本不大,而且财政部在个税调整之初就确立了转移支付的政策,所以西部地区在个税调整后的地方税收压力明显要弱于东部。

  增税隐形动力导致“违法”?

  针对本次部分地方不执行新税法的问题,知名税务专家赵茂盛表示,“近年来随着土地资源的逐渐枯竭,地方政府可出让土地越来越少,土地收入已逐步减少,所以地方政府对税收增收期望也越来越高,存在着增税的隐形动力。”

  同时,地方政府的高额债务也正隐现财政危机,根据审计署6月27日发布2011年第35号审计结果公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174.91亿元。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指出,“这一债务总额占2010年GDP的1/4,超过当年全国财政收入,仅54个县级政府无负债。”

  值得注意的是,新个税法实施之日,恰逢地方政府迎来偿债高峰。据了解,在10余万亿元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即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与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为52.25%;如果加上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则为70.45%。而2011年、2012年到期偿还的占24.49% 和17.17%。

  即使在这样的背景下,年初中央财政部门编制的“2011年中央财政公共预算编表”显示,“2011年税收收入预算数为43780亿元,比2010年的税收收入总和40502.51亿元高出3000余亿元。”

  “其中,2011年个人所得税预算数为3120亿元,比2010年执行数增加217.15亿元,增长7.5%。主要根据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预计增长情况,以及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因素安排。”

  知情人士向记者分析指出,“尽管这样的预算存在经济发展及通胀的背景,但对于财政困难的地方政府来说,压力一定不小。不仅如此,多年来,一些地方税务部门普遍存在征税的指标,税收收入与业绩挂钩,多征税有奖励,少征税往往意味着业绩没完成。这也直接导致了地方税务部门在减税上缺乏动力。”

  一方面面临土地资源枯竭,另一方面需要卖地来偿还债务,在地方财政的隐形压力之下,没有上面指示,地方税务部门的小小负责人怎敢轻易减少税收?因此,没收到上面指示,就成了很多地方在出现新政不执行的问题之后其地方税务部门的最大借口。

  然而,法律都实施了,怎么会没有指示呢?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很容易就能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成文日期为2011年7月29日),而新税法在2011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预留两个月的时间再正式实施本身就是为地方部门提供过渡。

  地方税制改革待执行

  新税法执行不力,从小处看,只是个人纳税主体与地方税务部门之间的小冲突,而且相关的税额不大,在国家的统筹大计之中,实在不值一提。

  但是从大处看,一部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新法,在实施之后却得不到执行,确是一个严重问题。有分析人士即指出,“它透示了当前地方的一个行为缩影,即‘有法不依,有政不行’。”

  个税法的调整本是民意所至,在全国人大网的征求意见中,20余万条的意见总数刷新了以往所有法案社会征求意见反馈结果。不仅如此,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 2011年4月2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曾明确指出了个税修正案出台的背景,即“当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减除费用标准也应相应调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经济学教授告诉记者,“应该说,个税改革关系到整个国民收入分配改革,关系到整个政治经济体制的稳定,这是国家的大局。地方政府从部门利益出发,从好了想,是单纯考虑增加税收;从坏了想,虽然照顾了财政收入,客观上却破坏了更为长远的大局。甚至造成地方利益与中央利益的分离。”

  《学习时报》副编审邓聿文就指出,“目前体制中存在一个常见的怪现象:所谓对上负责,不是指对政令和法律本身负责,也不是指对中央这个最大权威负责,而是指对负有直接人事任免权或管辖权的那个上级负责。此乃官员体制中的一个致命伤。”

  历次调整记录

  1980年9月10日:《个人所得税法》获得通过,确定起征点为800元,但当时的纳税对象主要以在华外国人为主;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400元;

  1993年10月31日:起征点800元;

  1999年:北京地税局将个税起征点上调至1000元;

  2003年9月1日:北京的个税起征点上调至1200元;

  2005年10月27日:起征点提高到1600元;

  2007年12月23日:起征点调整到2000元。

  2011年9月1日:起征点调整到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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