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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加强盐业管理和食盐保障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7 09:19 来源: 商务部网站

  我省出台《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加强盐业管理和食盐保障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盐业发展和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对加强我省盐业管理和食盐保障,促进盐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映萱出席发布会并讲话。她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盐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食盐安全意识;要齐抓共管,严格执法,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取得实效,促进我省盐业健康发展。

  《条例》坚持把以人为本与强化监管有机结合,进一步理顺了盐业行政管理体制,强化了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职责。盐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不可替代的必需品,《条例》在强化食盐专营的基础上,还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建立了食盐储备制度和特困人群食盐保障制度,从源头上强化食盐的安全管理和市场供应保障,确保特困人群能吃上合格食盐。

  《条例》强化了食盐终端零售的管理,在取消食盐零售许可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强化了食盐批发购进环节和终端零售市场的监管措施。《条例》规定,食盐批发、转(代)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转(代)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为从源头上杜绝制碱工业和其他用盐假冒食盐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条例》强化了制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的管理。《条例》规定,制盐企业应当与制碱企业签订制碱工业用盐购销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特种食盐仅限于在特定地区销售,不得与其他地区的食盐相互流通。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管理制度。食盐在运输途中应当货、证同行。没有准运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购盐单位不得入库。

  记者 张雪飞(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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