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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牧民可以入股矿山成为股东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9 16:45 来源: 国土资源部网站

  两难问题:在牧区,勘查开发矿产资源与保护草场资源及农牧民利益往往处于两难,怎么办?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建立健全矿山开发利益补偿和分享机制,切实保护矿区农牧民合理利益。被征地的农牧民可以入股矿山成为股东,这在全国开了先河。

  近年来,内蒙古依托资源优势,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产业化进程,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加快。但另一方面,矿业开发与改善民生的矛盾、矿业开发与生态补偿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

  为了化解矛盾,帮助矿区农牧民增收,《意见》提出了四大措施:

  一是完善征地(草牧场)补偿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被征地农牧民、矿区农牧民生活水平随企业效益的增长而相应的增长。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草牧场)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所有补偿一律按照有关标准的上限执行。征用农牧民土地草场要履行征地告知、听证和确认程序,认真听取农牧民意见和建议,确保被征地农牧民的知情权、诉求权、参与权。

  二是建立对农牧民环境污染补偿机制。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对矿区周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检测评价,根据影响程度确定封闭区和缓冲区范围。封闭区内草牧场、土地、住宅、牲畜棚圈及农牧业基础设施由企业出资征用和搬迁,征用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缓冲区内草牧场、土地采取临时用地和租赁形式的,按不低于国家禁牧补贴或退耕还林还草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是建立农牧民可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矿山企业要优先安排占地、受影响的矿区农牧民及子女在本企业就业,企业设立之初要提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用工计划和岗位要求,当地政府要提前组织培训,先培训、后就业。被征用土地、草牧场环境受损的农牧民,自愿以土地、草场环境补偿费入股矿山企业的,矿山企业应予以接纳。入股的比例、收益水平、参与方式、保障措施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企业协商确定。当地政府必须将被征地和受影响农牧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鼓励矿山企业采取劳务委托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现矿区农牧民共同富裕。要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的理财教育工作,避免农牧民因滥用一次性补偿而产生新的社会问题。

  四是建立企业与农牧民利益协商仲裁机制、地企文明矿区共建机制。要加强对矿山开发企业的教育管理,增强其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生态、尊重农牧民利益的观念。在矿山企业所在地建立地方政府、农牧民代表与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定期会商,及时解决农牧民因土地、草场、生态环境等与矿山开发企业的争议问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要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司法程序进行解决。地方政府要与企业建立地企构建和谐社会的共建机制,定期协商地企经济社会建设相关事宜,实现共同发展、和谐发展。对非法干扰矿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有专家指出,《意见》中四条措施的提出,将有利于加快转变当地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保护好矿区生态环境,最重要的是有利于保障农牧民的利益,帮助农牧民实现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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