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企业破产法实施 或助预防老板“走佬”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10 14:53 来源: 中国经济网企业经营不下去,为何一些老板选择“走佬”而不是申请破产?近日,在温州频传有老板因资金链断裂“走佬”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实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引起广泛关注。昨日,广东业界有关人士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社会对企业破产仍有不少误解,近期不少老板因资金链断裂而“走佬”,说明推进企业正常退出机制已刻不容缓。
老板“走佬”符合破产原因
近期,温州不时出现老板出逃留下“烂摊子”的个案,有消息指,从今年4月至今,温州已有29家企业的老板出逃,出逃企业总资产不低于29亿元。老板“走佬”,不仅员工权益受损,还有一大摊债务待处理,很让当地头痛。
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虽然不能说直接针对温州“走佬”现象,但确实可从中找出关联之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坦言:“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破产案件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差甚远。一些企业未经法定程序依法退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为了尽快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应有作用,我们首先从法院系统内部着力,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制定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新的司法解释有哪些突出亮点?曾参与过多起破产案件的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步林律师分析,过去申请企业破产,很大的问题就是《企业破产法》规定比较原则,相关条件难以认定。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并给出了这两种情形的具体内容,使申请破产的可操作性大为增强。比如,司法解释就规定,即使债务人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只要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就可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很多温州老板“走佬”就符合这一条。
推进企业正常退出机制
“司法解释还解决了申请破产往往要先支付一大笔费用的问题。”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要求申请人预交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并在申请人未预先交纳案件诉讼费用时,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或者驳回破产申请,王步林分析,这种做法实际使很多破产程序难以进行,因为这些费用往往一交就要几十万元。“司法解释明确,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有关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这将使很多破产案得以实际进行。”
王步林认为,近期不少温州老板因资金链断裂而“走佬”,说明当前推进企业正常退出机制已刻不容缓。比如,虽然知道企业已经“不行”,但又怕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会把还有可能撑下去的机会都丢了。其实,及早进入破产程序,可以使有问题的企业尽早暴露出来,并使处理过程更加公平,不至于使问题越积越多。同时,破产企业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重组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这些单靠破产企业本身是很难做到的,从而避免了部分企业过早退市。
不过,华南师大法学院民商法专家周贤日博士指出,新的司法解释有一定作用,但要真正完善企业破产制度,防止出现类似温州老板“走佬”现象,仍然是“任重道远”。原因是,破产制度只是市场经济运作中的一环,而很多企业从出生开始、在运行过程中就很不规范,导致无法依法规范退出,加上社会诚信体制欠缺,有些老板想“假破产、真逃债”等等。“要加快步伐,从整体上加快市场体系的建设”。
(责任编辑:马常艳)